“欧普”被侵权,一审二审败诉,再审终胜诉获赔300万元!(三)
2024-07-15   |   发布于:赛立信


‘欧普’照明公司历经一审、二审败诉后,终于迎来了再审的开庭审理。

这一次再审,对于欧普公司的重要不言而喻,因此,欧普公司也准备了更为充分的证据材料。

1有关于‘欧普’公司发展史,现今的庞大规模,在光源、灯具、照明控制等领域的市场地位。

2提交‘欧普’文字及图的商标证明,曾荣获“广东省著名商标”以及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文件,拟证明自身品牌的知名度。

3提交有关‘华升’公司在在沃尔玛、卜蜂莲花、大润发、华润万家等各大实体超市销售,还在天猫、淘宝网、京东、阿里巴巴批发网等线上销售营业额,拟证明其营业额高达数百万元。

4商标无效宣告裁定书、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行初1427号行政判决书,证明华升公司涉案商标“OUPUTE”已被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无效,法院维持了该无效决定,进一步证明华升公司恶意侵权等事实。

欧普公司再审中表示,华升公司主要生产、销售灯具,与欧普公司为同一行业,且后者起源于广东省,“欧普”商标在华升公司成立前就知名于广东省乃至全国。华升公司明知欧普公司的“欧普”商标在灯等商品上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刻意模仿、复制“欧普”商标,在未获得注册的情况下,仍在灯等商品上使用“欧普特”的行为,明显具有傍名牌的恶意。


华升公司则辩称,自身并没有侵权行为,涉案商标与‘欧普’的中文商标比较,二者在读音、字形、含义及图形的构图、整体结构上,不相同、不近似。因而,欧普公司与华升公司所使用的商标标识之间的区别是明显的,不会造成混淆和误认。

且原一、二审判决认为,以一般消费者的注意力,足以将两者相区分,故对欧普公司的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因此,请求法院驳回欧普公司的全部请求。

最高院经过审理后认为:

01涉案商标的字体虽然有所不同,但由于其为纯文字商标,其与欧普公司涉案商标对应的文字“欧普”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其未形成明显有别于涉案商标的其他含义。

02且‘欧普’的注册商标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较高的知名度,相关公众只要一看到或者听到这两个商标,就会很容易联想到欧普公司,其具有较强的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故其与欧普公司的涉案商标构成近似标识。

03因此,在欧普公司的涉案商标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较高的知名度的情况下,华升公司的被诉标识与欧普公司的涉案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商品上,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极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商品具有相同的来源或者其来源之间具有密切的联系,从而容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

最高院还提到,原审法院过于强调涉案商标与被诉标识外形、字体的区别,而未能充分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对商标的近似及混淆可能性判定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最终,最高院撤销了原一审、二审判决,并判决华升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300万元。


结论:

从一审、二审再到再审,欧普商标侵权案历经数年,从一审、二审败诉判决,到最后再审胜诉,可以看出,这起案件的重点一直都在相关商标是否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若是欧普公司从一审开始,便能深刻认识到这一点,进行一场相关的市场调研,得出一份有关消费者对两种商标是否会造成混淆的证据报告,或许便能早早的结束这一场长达数年之久的维权之路。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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