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色相似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消费者是关键!
2025-01-13   |   发布于:赛立信

商标的形式有多种,最常见的有文字商标、图形商标、字母商标、数字商标、以及两种以上的组合商标。

而像一些三维立体标志商标、颜色组合商标等较为少见,这类特殊商标的审查认定有更严格的标准,在商标保护方面也更难界定是否侵权。

(图文无关联)

(图文无关联)

近日,一起有关于颜色与图形组合商标的商标侵权案件引起市场关注。

原告是一家瑞典公司,其主要经营密封模块产品,在我国有注册第11945216号蓝黑颜色组合商标,该商标由蓝色和黑色组合而成,根据商标说明书记载,蓝色和黑色以同心圆的形式使用在指定商品上,黑色圆圈位于中心位置,四周环绕蓝框。

原告发现另外一家同样生产密封模块产品的上海公司,在其网站、展会产品手册上宣传的产品外观上也采用了黑色圆圈位于中心、四周围绕蓝框的同心圆形式

遂以侵犯自身商标专用权为由,将其诉至上海杨浦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计50万元。


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公司辩称,自己公司成立时间及在产品上使用蓝黑颜色的时间,均早于原告颜色商标的注册时间,且两者在具体色号上存在差别,因此并没有侵犯原告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原告则提出证据反驳,证明在被告公司成立之前,其公司已经在密封模块商品上使用蓝黑颜色组合标识,且相关标识已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虽然当时涉案商标并未注册,但自身为了经营该商标付出了较大的人力与物力,进行了持续的宣传推广,因此被告公司无法构成“在先使用”。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

01

与传统商标相比,由于产品本身就具备一定的色彩以彰显其装饰和宣传功能,加之颜色组合商标可能会因使用方式不同而发生形状变化,因此,普通消费者通常难以将颜色当作产品的重要识别特征,所以主要以消费者的一般注意力为准,根据使用的颜色差异、排列组合方式、使用方式、整体视觉效果等综合作出判断。

02

原告的证据显示,原告经过多年持续的宣传推广,蓝黑颜色组合标识已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被告作为相同行业从业者,理当进行合理的避让,从而杜绝潜在的侵权风险。

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确系侵犯原告的商标专用权,遂判决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计50万元。


被告公司不服此判决提出上诉,但最终二审法院的终审判决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总结:

这起商标案件,不仅是颜色图案组合的特殊商标,而且原告并没有第一时间将该商标进行注册保护,从法院判决的依据可以看出,案件重点是以消费者的一般注意力为准

在这类涉及商标侵权的案件中,消费者是否混淆误认将会是关键点,若是有一份公正严谨的消费者市场调研数据报告,用以证明消费者是否会混淆误认的真实情况,以此作为辅助证据,将会增添不少胜算。


END

数据来源:赛立信知识产权研究组

编辑:王殿军

审核:曾婷婷

责编:李倩宇

监制:张月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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