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米集团,世界级的科技智能制造公司巨头之一,其名下拥有的“小米”商标荣获诸多殊荣,拥有不可估量的价值。
(图源:小米集团官网)
不久前,一起有关于“小米”字样被网络销售平台的商品链接标题上使用,小米公司起诉商标侵权的案件引起不小关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有了判决,小米公司共计获判赔3700万余元。
2019年,小米公司调查发现某网络平台上开设的“韩众乐福尔专卖店”、“乐福尔数码旗舰店”,其销售的平板电脑产品在宣传语中使用了“小米派”字样,认为该销售行为涉嫌侵犯其“小米”商标专用权,遂将该店铺的实际运营公司,深圳市乐福尔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恒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及相关的股东法人诉诸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停止侵权,并要求适用惩罚性赔偿原则,索赔经济损失3000万元。
对此,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几位被告辩称,自己并没侵犯“小米”商标专用权,其销售商品从包装到实物都没有使用过任何商标,更没有使用“小米”商标,仅在外包装上标有制造商、出品监制等信息。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查明事实,小米公司在第9类商品上的第8228211号“小米”文字商标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便携计算机、笔记本电脑等商品上。
法院认为,互联网销售的商品不同于普通的商品名称,商家通常会使用多个关键词叠加的形式,来增加商品的曝光度。
因此涉及互联网商品标题的侵权判断一般分两步:
首先判断商品标题中的关键词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即该关键词是否会被消费者作为商标进行识别。
其次在能够认定该关键词为商标性使用的情况下,再判断该关键词是否会与权利人的商标构成近似商标,进而引起消费者的混淆。
根据小米公司提交的公证书证据来看,被告使用的“小米派”字样在“官网正品”等宣传语后搭配使用的情况,可以认定乐福尔公司的此种行为意在向消费者表明被诉侵权商品的品牌为“小米派”,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八条所指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商标使用行为。
因此会引起消费者对该商品的混淆误认,遂确系商标侵权行为。
此外,对于该侵权行为的赔偿金额,也有一番争论。
被告表示,小米公司依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调取的涉案2家网店的销售数据等信息,鉴定出订单数量及总交易金额,总销量不真实,并不全是涉案商品的数量,存在交易失败或退款的订单,且因一些行业因素,交易成功的单数中有许多并不真实。
法院审理查明情况,被告公司虽然提交了佐证涉案网店存在“刷单”行为的相关证据,但相关证据中并未明确显示“刷单”商品的名称、销售链接等信息,也未记载有涉案网店的相关信息,无法据此认定涉案网店就被诉侵权商品销售链接是否进行了“刷单”及具体的数量、金额等,故对其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遂最终判决几位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共同赔偿小米公司经济损失合计3700万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公司不服此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但最后因缴纳相关费用逾期,该案件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同时一审判决也开始生效。
总结:
该案中的侵权行为不同于普通的商标侵权,虽只是标题宣传上的使用,但只要其行为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那么便构成商标性使用,进而会有引起消费者的混淆,造成商标侵权。
同时,该案件的判决中,大股东、法定代表人作为共同被告并被判承担连带责任,展示了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力度,增加了法律的威慑力、惩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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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赛立信知识产权研究组
编辑:王殿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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