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奢时尚品牌“MICHAEL KORS”被侵权,获赔500万元!
2024-12-27   |   发布于:赛立信

商标是一个品牌或企业最重要的资产之一

随着品牌的发展,商标也会越来越受到重视。一个有价值的商标可以成为品牌的标志性符号,进而形成品牌的价值和影响力,这种价值与影响力对于轻奢时尚品牌来说更为重要。

近日,一起有关于轻奢品牌“MICHAEL KORS”被商标侵权以及不正当竞争的案件有了判决。


(图片来源:MICHAEL KORS官网)


原告系轻奢时尚品牌“MICHAEL KORS”商标的持有人,在某网络平台上发现,某皮具有限公司、某品牌管理公司、某商贸有限公司共同生产、销售的包品上使用了与“MK”“MICHAEL KORS”系列商标近似的侵权标识,并采用近似的包品装潢,故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00万元等。

北京海淀法院受理此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原告公司诉称,其依法注册有“MK” “MICHAEL KORS”系列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包含包、手提包等,经过长期使用和宣传,涉案商标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

被告某皮具有限公司与某商贸有限公司共同辩称:

01

其公司合法持有 “MKO”、“MAITANE KALOS”注册商标,以该商标从事生产经营行为,是正当的商业行为,主观上不存在过错、客观上不存在侵权行为,不构成对涉案商标权的侵害。

02

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巨大,没有事实基础,也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实际经济损失金额。

03

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无侵权损害的事实基础,也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实际经济损失金额,应当依法予以驳回。

被告某品牌管理公司者辩称,其运营淘宝店铺,通过合法途径从另外两被告公司处进货,并不知晓在网上销售的产品涉及侵权,也不构成对原告权益的侵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1.涉案使用的“MAITANE KALOS”系列标识与原告涉案商标极为相近,构成近似商标。

2.可能性会认为原告与被被告之间具有许可使用、关联企业等特定联系,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混淆。

3.同时,在案证据也显示,原告在其包品上广泛、持续的使用涉案装潢元素与其包品形成了稳定对应关系,属于具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而涉案包品上使用的包装装潢,使二者在视觉上几乎无差,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极易导致混淆。


综上所述,故认定前述被诉行为构成对原告涉案商标权的侵害。

另外,法院查明事实,某皮具有限公司与某商贸有限公司系关联公司,具备经营上的紧密联系,某品牌管理公司对被诉行为应系明知,其与某皮具有限公司、某商贸有限公司分工合作,共同实施了被诉行为,应当一同承担侵权责任。

遂判决三被告停止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0万元。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都没有进行上诉,目前该判决现已生效。

总结:

每一个商标品牌的兴盛,都是经过长期、大量的努力,精心维护并为此付出了巨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而形良好的市场知名度。

从法院全额支持赔偿金额的态度可以看出,加大惩处力度,有助于遏制恶意“傍名牌”的行为,有利于为知名品牌的创立和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环境。

END


数据来源:赛立信知识产权研究组

编辑:王殿军

审核:曾婷婷

责编:李倩宇

监制:张月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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