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格里拉,被誉为“人间天堂”,是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下辖市及首府所在地。香格里拉地处举世闻名的“三江并流”风景区腹地,“群山蕴宝、众水流金”,是举世寻觅的世外桃源,也是很多人“心中的日月”。
但‘香格里拉’早在2000年就已经被注册为商标,属于一家叫做香格里拉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
该公司成立于2000年1月27日,是国家商务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股份制企业,注册资本5656万元。
主要生产、销售“香格里拉葡萄酒”、“大藏秘青稞干酒”,是云南省首批农业产业化经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位于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经济开发区松园片区。
2005年“香格里拉”等品牌葡萄酒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认定为国家免检产品;香格里拉品牌先后还被评为中国红酒行业十大影响力品牌和亚洲品牌500强。
近日,一起有关于‘香格里拉’被侵权的案件引发不小的关注。
事情起因是香格里拉酒业公司,发现一家叫做维西尚良聚龙湖酒厂的企业,未经其许可,在生产的酒水包装上使用“香格里拉”字样。
香格里拉公司认为,双方在酒水领域存在市场竞争关系,聚龙湖酒厂的上述行为构成侵害商标权,遂将之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聚龙湖酒厂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30万元。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香格里拉公司表示,被告的侵权行为,弱化了香格里拉公司与其注册商标之间的特定联系性及唯一指向性,减损了香格里拉公司的商业机会,挤压了香格里拉公司在特定市场的交易份额,给香格里拉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及商誉损害。
聚龙湖酒厂则辩称,其在酒水外包装上使用了其自有的“阿尺木刮”及图形商标,消费者能明确区分商品来源,其在酒水外包装使用“香格里拉”字样系正当使用中的指示性使用,不构成商标性使用,自然也不存在所谓的商标侵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聚龙湖酒厂在酒水外包装上使用“香格里拉”字样属于商标性使用,商标性使用地名商标中的地名不属于对该地名的正当使用,构成商标侵权。
遂判决判决聚龙湖酒厂停止侵权并原告赔偿经济损失9万元及合理开支1万元。
聚龙湖酒厂并不认可此次判决,很快便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出了上诉。
上诉主张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香格里拉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理由如下:
1
聚龙湖酒厂位于迪庆藏族自治州维西县,长期从位于香格里拉县的云南迪庆国家粮食储备库采购小麦、青稞等粮食用于酿酒,其在产品宣传时使用“香格里拉”地名具有正当性。
2
一审法院严重扩张了“香格里拉”商标的保护力度,严格禁止他人在商品外包装上标注来源,绝对排斥他人的正当使用,使得该地名被一家企业独占或垄断,极大地损害了公共利益。
3
聚龙湖酒厂生产的产品为青稞酒,香格里拉公司生产的产品为葡萄酒,产品品类不同,不存在上诉人挤压特定市场交易份额的可能。
结论
目前二审尚未审理结束,但从一审审理过程中,不难发现,双方对于‘商标侵权’的争议点,就是在“香格里拉”是否是基于产品宣传地名的正当使用,会不会因此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而影响特定市场交易份额的可能。
如果在二审中,聚龙湖酒厂能够出具一份强有力的证据,以相关公众以及相关消费者为中心,做一个全面的市场调查,该商标的使用是否会造成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以此证明是否会挤压特定市场交易份额,不失为一种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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