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公司注册了“均瑶味动力”商标,却用在了不该用的产品上,被正牌“均瑶”“味动力”告上法庭。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认定其超出核定商品范围使用商标,构成侵权,判赔30万元。一字之差,30万的代价,这起案件给所有食品企业敲响了警钟。
“均瑶”和“味动力”是均瑶集团乳业股份有限公司旗下的知名品牌,主打乳酸菌饮品,在全国有较高的知名度。2017年起,均瑶集团在市场监测中发现,一款名为“均瑶味动力”的乳酸菌饮料在多地销售。产品包装上突出使用“均瑶味动力”字样,与均瑶集团旗下“味动力”饮品包装高度相似,消费者很容易搞混。
经调查,这款产品的生产商为北京某公司和济南某乳业有限公司,由杭州余杭崇贤街道某日用百货商店负责销售。
面对侵权行为,均瑶集团选择起诉维权。2017年9月18日,均瑶集团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索赔100万元。
2018年9月,余杭法院对此案进行审理。
法庭上,被告公司辩解:我在第32类注册了“均瑶味动力”商标,系正当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并未侵犯原告的商标权。按照法律规定,两个注册商标之间的争议应该走行政程序,法院不该管这个事。
这等于把问题抛回给了法庭:被控侵权的乳酸菌饮料,到底应该归第32类,还是第29类?被告还补充说:第29类的“牛奶饮料”是以奶为主,乳酸菌饮料里奶的含量不高,不应该算牛奶饮料。
余杭法院审理后,依据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2015年7月16日的批复和国家标准,给出了明确答案:第32类“乳酸饮料(果制品,非奶)” 由乳酸和果汁制成,不含有奶成分,不是奶制品。
而本案的“乳酸菌饮料” 配料表里有“脱脂乳粉”,说明含有奶成分。根据国家标准,乳酸菌饮料是以乳或乳制品为原料发酵调制而成的,属于含乳饮料。
关于被告“奶含量低”的说法,法院明确指出:区分产品属性,要看起主要作用的配料和制作工艺,不能只看含量占比。本案乳酸菌饮料中,乳粉含量虽然不高,但乳粉和乳酸菌共同决定了产品的属性,应该属于以奶为主的牛奶饮料。
结论很清晰:乳酸菌饮料属于第29类“牛奶饮料”,不属于第32类“乳酸饮料”。 法院还特别指出,被告公司是假借注册商标的漏洞,故意实施混淆市场的侵权行为。

据此,余杭法院认定侵权成立,作出一审判决如下:
1、被告北京某公司:作为侵权产品的委托方和实际操盘手,故意跨类别使用商标,主观恶意明显,判赔30万元。
2、被告济南某乳业有限公司:作为加工方,审查了对方的商标注册证,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不承担赔偿责任。
3、被告某日用百货商店:作为销售商,经营规模小,判赔3000元。
被告北京某公司不服此判决,提起上诉。
2019年3月8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9年12月13日,判决全部执行完毕,30万元赔偿款到位。
本案最特别的地方在于:被告其实是合法持有“均瑶味动力”商标的。2017年3月21日,法兰得福公司在第32类“乳酸饮料(果制品,非奶)” 类别上,成功注册了“均瑶味动力”商标。
按理说,有这个商标证在手,使用应该是合法的。但问题就出在这里,被告公司没有把这个商标用在“乳酸饮料”上,而是用在了乳酸菌饮料上。
乳酸菌饮料和乳酸饮料,听起来差不多,但在商标分类里却是两码事。前者属于第29类“牛奶饮料”,后者属于第32类。跨类别使用,即使有商标证,也可能构成侵权。
有商标证不假,但用在哪类产品上,必须严格按照核定范围来。跨类别使用,照样侵权,商标不是注册了就万事大吉,用错了地方,一样要付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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