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倍赔偿+全链条追责:九号公司诉奇迹牛案终审落槌
2026-09-30   |   发布于:赛立信

一、终审落槌:三倍惩罚性赔偿+全链条追责


2026年8月25日,央广网报道九号公司诉“奇迹师二代”抄袭机械师二代电动自行车外观设计专利纠纷案终审宣判。二审法院依法驳回全部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判令东莞市奇迹牛车业有限公司及关联企业、实际控制人韦某某,合计赔偿九号公司249万余元。


二、法院认定:侵权意图明确、情节恶劣


法院审理认定,奇迹牛等涉案主体主观侵权意图明确,刻意攀附九号公司爆款产品的市场商誉,且长期依托侵权产品开展经营活动,侵权情节恶劣、持续性强,依法适用三倍惩罚性赔偿。


自2024年起,九号公司通过常态化市场监测发现,奇迹牛品牌多款车型涉嫌抄袭旗下系列产品外观设计、侵犯多项外观专利。九号公司全面开展取证固证工作,同步通过民事诉讼、行政查处等多种途径依法维权。


三、惩罚性赔偿的法律依据:故意侵权+情节严重


根据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专利法》第七十一条,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权利人损失、侵权人获利或许可使用费倍数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2026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正式施行,进一步明确了“故意”与“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计算基数等核心问题。


该案适用三倍惩罚性赔偿,意味着法院在认定侵权获利或损失基础上,以该数额为基数乘以三倍确定最终赔偿额。惩罚性赔偿的功能不再局限于弥补权利人经济损失,而是对恶意、重复性侵权行为进行严厉惩戒。


四、全链条追责:穿透公司“有限责任”的屏障


该案更重要的突破在于追责范围的扩展。相较于传统专利侵权案件仅追责生产、销售企业的单一模式,该案实现了知识产权侵权全链条、全覆盖追责。


判决不仅认定侵权产品产销企业依法担责,还将涉案企业实际控制人、侵权产品合格证出具方纳入追责体系,判令资质提供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唐瑜律师指出,以往部分侵权主体通过拆分公司主体、利用公司有限责任、挂靠第三方资质等方式规避责任,这一判例有助于封堵上述操作空间。


从法律依据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该案将实际控制人纳入追责体系,实质上是穿透了公司“有限责任”对侵权行为的庇护,让真正策划、主导侵权的主体无法再隐身于公司面纱之后。


五、行业背景:两轮电动车“公模抄袭”乱象


长期以来,电动两轮车行业外观抄袭、同质化仿冒乱象屡禁不止。部分企业摒弃正向研发,直接照搬成熟原创设计,依靠低成本、低价格抢占市场。行业中长期存在的“公模生态”为侵权提供了便利——一套通用模具可在几十甚至上百家工厂间低价流转,企业省去数百万自研开模成本,只需微调车灯、护板等细节就能快速投产新车。


以往同类案件追责范围有限,实际控制人、资质提供方等关键主体往往免于追责,导致侵权成本过低,抄袭仿冒屡禁不止。


六、案件启示


启示一:惩罚性赔偿正在常态化。 随着最高人民法院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于2026年5月1日施行,知识产权领域的惩罚性赔偿适用规则更加清晰。三倍赔偿的适用向市场传递出明确信号:恶意侵权者面临的不再是“补足损失”,而是数倍于侵权获利的法律代价。


启示二:全链条追责封堵“金蝉脱壳”路径。 实际控制人和资质提供方被纳入追责体系,意味着“换壳公司”“挂靠资质”等规避责任的灰色操作正在失去空间。企业侵权不再是“赔了再开一家”的低成本游戏。


启示三:从个案胜诉到体系化维权。 除该案终审结案外,九号公司针对机械师一代、M系列车型的外观侵权诉讼,一审均已判定侵权成立并适用惩罚性赔偿,目前两案均进入二审程序,形成常态化、体系化的维权格局。当头部企业开始系统性追究侵权责任,依靠抄袭走捷径的商业模式将面临越来越高的法律风险。


赛立信知识产权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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