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衬上的格纹也侵权?奢侈品牌“Burberry”获赔42万元!
2026-06-05   |   发布于:赛立信市场研究

将奢侈品牌Burberry的经典格纹用在自己服装的内衬上,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近期,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此类案件,该案最终以被告方共同赔偿原告博柏利有限公司42万元调解结案,为服装行业的商标合规使用敲响了警钟。


案件概览

“Burberry”风衣,是具有浓厚英伦文化的英国奢侈品牌,该商品于20世纪70年代在英国注册,并于2000年在中国获得注册的经典格纹图形商标(如第G732879号、第G987322号等),其中第G732879号商标于2014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该商标其母公司博柏利有限公司所持有。


图片来源:博柏利官网


2021年博柏利公司发现在电商平台上销售的服装内衬上使用了与博柏利公司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格纹图案,经调查后的是涉及侵权的包括一家服装生产企业、一家服装经销公司以及五家销售侵权商品的网络店铺,遂将涉嫌侵权的几方起诉至法院。


庭审中,被告提出了两点主要抗辩理由:

1、格纹仅用在内衬,正常穿着时看不到,因此不构成商标性使用,仅属于装饰性图案。

2、自家商品有明确的品牌文字商标,且价格与Burberry正品差异巨大,消费者不会产生混淆。


而五家销售店铺则称,其自身并不知晓该商品涉嫌侵权,商品乃是合法取得,没有侵权故意,不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但合肥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的抗辩不能成立,其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法院将被诉侵权的三组格纹与博柏利的注册商标进行了详细比对,其中两组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构成相同商标;另一组则完全复制模仿了核心特征,构成近似商标。

法院指出,判断是否侵权的核心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该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因此,关键在于图案是否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而不在于图案位置是否显眼。Burberry的经典格纹经过长期、广泛、持续的宣传和使用,已与品牌形成了稳定、唯一的对应关系,具有极高的显著性。

法院在比对中认定,被诉侵权商品上的格纹图案与博柏利权利商标相比,两者在格纹颜色搭配、排布方式、线条组合等方面,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

因此,即使出现在内衬上,相关公众在购买、穿着时看到该格纹,也极易将其与博柏利公司联系起来,造成对商品来源的误认,或者认为被告与博柏利存在授权、联名等特定关联。

此外,被告主张的“合法来源”抗辩也不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被告作为一家注册资本三百万元的公司,采购流程本应相对正规、完备,却未能提供任何有效证据证明存在真实的供货方和合理的交易对价。

相反,侵权商品的吊牌上仅标注了被告公司自己的名称、地址和电话,这在客观上起到了表明商品生产者来源的作用,法院据此认定被告公司生产、销售被控侵权商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行业警示

该案通过具体的商品部件(内衬)和具体的图案元素(格纹),再次明确了商标侵权判断的核心法律标准:不在于使用位置,而在于使用行为是否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联想与误认。

高偿额度也向市场释放了严厉打击“搭便车”行为、提高侵权违法成本的明确司法信号。对于服装行业的经营者而言,合规使用设计元素、尊重他人知识产权,已是不可回避的底线。


END


数据来源:赛立信知识产权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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