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未认“装潢权益”,二审改判60万!相关公众认知很重要!
2026-05-15   |   发布于:赛立信

近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就一起知名鞋类品牌涉及的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判定三名被告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共计60万元。

在此案中,法院二审认定,埃瓦公司旗下“1460”“1461”两款马丁靴的商品名称及相关装潢,已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与装潢”。

被告莆田勇某公司、厦门贝某公司及其共同法定代表人许某,在网络店铺中使用了与上述两款鞋品几乎相同或高度近似的名称及装潢,并试图注册与埃瓦公司旗下“Dr.Martens”“AirWair”品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上述行为被法院认定为不正当竞争,三名被告须连带赔偿60万元。

知名品牌屡遭“傍名牌”困境

马丁靴最早由德国鞋匠克劳斯·马丁发明,其品牌“Dr.Martens”(马汀博士)最初定位于工作靴,凭借耐穿性和独特外形,逐步演变为时尚符号。本案涉及的1460与1461两款,是该品牌最具代表性的产品,由埃瓦公司负责生产与销售。

运营过程中,埃瓦公司发现,莆田勇某公司开设的线上店铺不仅使用了与“Dr.Martens”近似的“Karin.Martens”标识,还完全复制了涉案鞋款的名称与装潢,甚至直接使用了与“Dr.Martens AirWair”图文商标完全相同的图案。更值得注意的是,三名被告还集中申请注册了一大批与“Dr.Martens”“AirWair”系列商标完全相同或高度相似的其他商标。

据此,埃瓦公司将三被告诉至一审法院,索赔金额为200万元。

埃瓦公司在庭审中指出,通过多年经营与推广,涉案鞋款的名称与装潢在市场上已经积累起较高知名度,能够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作为同行业者,三名被告理应清楚这一事实。此外,三人先后递交的36件与埃瓦公司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注册申请,大多已被宣告无效或被驳回。这足以证明其主观侵权意图明显,已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被告抗辩:产品未实际销售,商标无效前使用行为不构成侵权

三名被告则辩称,其并未实际生产或销售与涉案鞋款样式相同或近似的商品。其使用的“Karin.Martens”标识,在被埃瓦公司取证维权时,相关商标权尚未被正式宣告无效,因此该使用行为不具违法性。此外,被告还主张,现有证据难以证明涉案鞋款的名称与装潢已达到“有一定知名度”的程度。

一审认定:装潢与名称未获支持,赔偿额为45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Karin.Martens”商标已被宣告无效,该标识与“Dr.Martens”在整体上构成近似,易于引发一般消费者的混淆。被告在网店中同时使用该标识及与“Dr.Martens AirWair”完全一致的图案,已侵犯埃瓦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

同时,法院指出,三名被告共计抢注36件与埃瓦公司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甚至还涉及其他公司品牌,远超正常生产经营所需,导致权利方不得不通过无效宣告等程序维护合法权益,这一行为本身已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但一审法院未支持埃瓦公司关于涉案鞋款名称与装潢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和装潢”的主张。法院认为,“马丁靴”一词随着时间推移,已逐步演变为某一类鞋品的通用名称。一般消费者在看到“1460”或“1461”字样及其装潢时,未必会将其与埃瓦公司直接建立关联。据此,一审酌定三被告赔偿45万元。

二审逆转:福建高院重新划定保护边界

埃瓦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福建高院提起上诉。其强调,自始至终未就“马丁靴”一词单独主张商品名称权益,一审法院主动认定“马丁靴”已成为通用名称,既违背“不告不理”的民事诉讼原则,也与过往行政裁定及民事判决相冲突。

福建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在涉案马丁靴名称是否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问题。

1、首先,在案证据可以表明伴随原告的长期使用,1460与1461使用在鞋履商品上时,已经具有区别商品来源和指代商品名称的显著性特征,已在相关公众中起到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

2、其次,涉案马丁靴的名称分别指向两款鞋履的发布日期,而商品名称的命名方式有许多种,既可以是纯数字,也可以是纯文字,还可以是文字和数字的组合,仅四位数的排列组合方式就有1万种之多。原告在至少1万种的四位数商品名称中选择1460、1461命名其鞋履,具有当然的显著性。

遂认定涉案商品名称与装潢应受保护,并做出二审判决,将赔偿金额提升至60万元。

案件意义

该案二审判决对“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与装潢”这一法律概念的保护边界作出了精细界定,体现了中国法院在平等保护中外权利人合法权益方面的司法态度,也对推动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构建,形成了积极而具体的示范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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