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你为抢购演唱会门票焦头烂额时,是否曾被“成功率高达90%”“千人团队帮抢”的宣传吸引,转而求助所谓的“代拍神器”?2025年3月24日下午,北京互联网法院在北京国际法商融合示范区丽泽巡回审判点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甲公司诉乙公司、高某某网络不正当竞争及虚假宣传纠纷一案,用一纸37.53万元赔偿判决,为火爆的票务代拍市场划定了法律红线。
一、案情回溯:知名票务平台遭遇“技术抢票”狙击
本案原告甲公司为某知名票务平台运营主体,其平台以公平、公正的票务销售机制著称。被告乙公司运营的代拍服务平台却宣称自己是“国内首个代拍服务平台,专注代拍行为,能够解决代拍成功率低的问题”,并通过组织平台内商家利用技术手段抢票,扰乱正常票务市场秩序。
甲公司主张,乙公司平台组织、参与商家针对其平台实施利用技术手段进行抢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四项;同时,乙公司宣称“平台成功率高达90%”“一次5家千人团队帮抢”构成虚假宣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
二、庭审现场:代表委员旁听,当庭宣判显效率
本案由北京互联网法院在北京国际法商融合示范区丽泽巡回审判点公开审理。市人大代表叶海生、申桂杰、史欣悦、刘克友、陈海静、祖彬,市政协委员沈腾,示范区企业代表及北京互联网法院干警代表20余人参加旁听。
经过法庭调查、辩论等环节,北京互联网法院当庭作出一审判决,展现了互联网案件审理的高效与专业。
三、司法认定:技术抢票构成不正当竞争,“90%成功率”属虚假宣传
北京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定:
第一,技术抢票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乙公司平台内商家存在利用技术手段针对甲公司平台进行不正当抢票的行为。乙公司明确知晓平台内商家会基于平台对于抢票成功率的要求,实施技术手段抢票等不正当抢票行为,仍制作发布涉及甲公司平台的抢票信息,并在抢票操作流程中将甲公司平台设定为可选择的代拍平台。主观上具有妨碍甲公司平台正当运营的意图,客观上与代拍商家分工合作,参与了不正当抢票行为,妨碍了甲公司平台正常运行秩序,构成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90%成功率”宣传构成虚假宣传。 被诉宣传内容缺乏事实依据,且易导致消费者对乙公司平台抢票能力产生误解和错误信赖,进而选择在乙公司平台“委托代拍”,而非通过甲公司平台等票务平台直接购买。这种宣传行为易使诚信经营的票务平台经营主体丧失本应获得的交易机会,损害公平竞争的票务市场秩序,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所规制的虚假宣传行为。
四、判决结果:停止侵权并赔偿37.53万元
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判决:
· 被告乙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
· 被告乙公司赔偿原告甲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及合理开支75300元,合计375300元;
· 被告高某某对被告乙公司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目前处于上诉期间,一审判决尚未生效。
五、案件意义:规范票务市场秩序的首例示范
本案系北京互联网法院在北京国际法商融合示范区丽泽巡回审判点开庭审理的第一件涉网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具有多重标杆意义:
对行业而言,判决明确了代拍平台的经营边界——利用技术手段抢票、虚假宣传成功率,均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票务市场划定了合法经营的红线。
对平台而言,警示代拍服务提供者:技术优势不能成为规避公平竞争的借口,“成功率”宣传必须有事实依据,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对司法而言,展现了北京互联网法院专业化审判优势,通过巡回审判将“家门口”的互联网审判服务延伸至示范区企业,为北京建设法商融合示范样板贡献司法力量。
六、合规警示:代拍经济的法律风险
本案揭示了代拍服务模式的法律风险:
技术层面,利用爬虫、脚本等技术手段抢票,破坏平台正常运营秩序,可能触发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
宣传层面,夸大成功率、虚构团队规模,误导消费者决策,构成虚假宣传,需承担民事赔偿甚至行政处罚责任。
连带责任层面,平台经营者与具体实施侵权行为的商家、个人之间,可能形成连带责任关系,扩大责任主体范围。
结语
从“国内首个代拍服务平台”的雄心壮志,到37.53万元赔偿的司法代价,乙公司的经历警示市场:技术创新必须服务于公平竞争,商业模式不能建立在破坏他人正当运营的基础之上。
2025年3月24日,北京互联网法院的这纸判决,不仅为甲公司正名,更为亿万消费者守护了公平购票的权利。在演出经济蓬勃发展的今天,唯有让技术回归工具属性、让竞争回归法治轨道,才能让每一张门票都承载真实的期待,而非技术的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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