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eep商标案,一审败诉二审逆转!公众认知是关键!
2026-03-27   |   发布于:赛立信

当“Keep”遇上服装上的“KEEPONGOING”,一个拥有28亿次下载量的国民健身品牌,在商标维权路上却先输一局。但“逆风翻盘”的二审判决,公众认知成为关键翻盘证据。

当健身APP遇上服装

原告北京卡路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是线上健身平台Keep的运营方,其核心商标“Keep”核定使用于第41类“健身指导课程、私人健身教练服务”。经过多年发展,Keep累计下载量已超过28亿次,平均月活跃用户峰值达到3639万,在各大应用商店长期保持健身类应用领先地位。

本案的三名被告分别是广州竖鸿服装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区洛浦竖鸿服装商行、广州旭林服饰有限公司。这三家公司在淘宝、抖音、京东等平台开设店铺,长期销售在店铺名称、商品标题、宣传图片及实物标签上突出使用“KEEPONGOING”标识的运动服装。侵权标识完整包含了“KEEP”字样,且在实际使用中通过颜色对比、排列设计等方式刻意突出“KEEP”部分。

值得注意的是,广州竖鸿公司曾三次在服装商品上申请包含“KEEP”字样的商标,均因与卡路里公司在先商标近似被驳回,但仍持续实施侵权行为。

一审判决:知名度不等于驰名度

卡路里公司以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起诉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请求认定“Keep”为驰名商标并获得跨类保护。

一审法院认为:

1、卡路里公司的证据可以证明涉案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但是,“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不等于驰名商标,更高的保护力度意味着更高的认定标准”。

2、结合卡路里公司举证情况,一审法院认定涉案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尚未达到驰名的程度,不适用于跨类保护,据此驳回了卡路里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这一判决结果让许多关注此案的人感到意外,一个拥有数亿用户的国民健身品牌,在司法眼中竟然够不上“驰名商标”的标准?

二审逆转!首次认定“Keep”为驰名商标

卡路里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高院在二审过程中全面审查了在案证据,包括Keep应用巨大的下载量与持续的头部排名、2019至2022年间稳定超过2000万的月活跃用户数据、多渠道高投入的品牌推广积累的广泛声誉,以及来自权威媒体的广泛报道与认可。

基于此,法院认定“Keep”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已享有极高知名度,构成驰名商标。

法院特别指出:被告销售的衣服和Keep原来核定的健身服务不是同一类别,不认定驰名商标就无法实现跨类保护,正符合“按需认定”的适用原则。

在侵权认定方面,被诉侵权标识完全包含了驰名商标“Keep”的核心文字,且在实际使用中刻意突出“Keep”部分,主观上具有明显的攀附故意。

运动服装与健身指导服务在功能、消费对象等方面关联紧密,被告的行为足以使公众误认为其产品来源于卡路里公司或存在特定联系,不正当地利用了“Keep”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构成商标侵权。

关于共同侵权责任,证据显示三被告在股权、人员、经营地址、发货信息及线上运营方面存在高度混同,相互分工配合,共同实施被诉侵权行为,具有共同的侵权故意,依法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广东高院经审理后作出(2024)粤民终6665号终审判决,首次认定“Keep”为驰名商标,并判决三被诉侵权方赔偿50万元。

法律要点解析

1、本案典型体现了驰名商标保护的“按需认定”原则,只有当确实需要通过对商标的驰名认定来解决跨类侵权问题时,法院才会启动驰名商标的认定程序。

卡路里公司在第25类服装商品上并无在先注册商标,而被告恰恰是在服装上使用侵权标识,不认定驰名商标就无法实现跨类保护,正符合“因需认定”的适用条件。

2、在驰名商标认定标准上,本案突破了传统对实体商品市场占有率的单一依赖,创新性地综合评估了App用户规模、活跃度、线上宣传广度深度、行业地位及媒体公信力等多重数字时代指标,为互联网服务品牌的驰名认定确立了现代标准。

3、关于跨类保护中的“关联性”认定,法院明确指出,虽然服装与健身服务类别不同,但二者均与健身运动存在紧密关联。被诉侵权方在运动服装商品上使用的“KEEPONGOING”标识,完整包含“Keep”驰名商标核心字样,且通过颜色突出、异常排列等方式强化关联,属于摹仿驰名商标的行为,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联系,不正当地利用了驰名商标市场声誉。

本案针对侵权方“屡驳屡犯”的恶意行为,在赔偿数额认定中充分考量了主观过错。被告曾三次申请注册包含“KEEP”字样的商标均被驳回,明知其行为可能构成侵权,却仍然持续实施被控侵权行为,这一情节成为法院最终判决赔偿50万元的重要考量因素。

典型意义与启示

Keep案的二审改判,不仅为Keep品牌正名,更为互联网时代的商标保护树立了新标杆。判决确立了互联网服务品牌驰名认定的现代标准,充分肯定了优质互联网服务所能凝聚的巨大品牌价值,为同类品牌维权提供了强有力的判例支持。


赛立信知识产权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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