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轩轩冰茶”与“元气森林冰茶”摆在一起,消费者能否一眼辨出真伪?
2026年3月,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元气森林(北京)食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起诉鹤壁轩轩食品有限公司、合肥市某食品商行等侵害“元气森林冰茶”包装装潢权益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轩轩食品赔偿30.4万元,销售商赔偿1.1万元。
2025年3月,饮料市场的货架上悄然出现了一批“新面孔”。这些标榜“冰茶”的产品,其瓶型、配色、图案布局与元气森林旗下热销的900ml冰茶产品惊人相似。一时间,消费者混淆、经销商困惑、市场秩序面临挑战。
在这场关乎品牌权益与市场竞争秩序的博弈中,元气森林(北京)食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选择拿起法律武器,将生产商鹤壁轩轩食品有限公司及合肥本地一家销售商告上法庭。2026年3月,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生产方赔偿30.4万元,销售方赔偿1.1万元。
据元气森林方面披露,2025年3月前后,市场上及电商平台集中涌现出七八款与“元气森林冰茶”包装高度近似的仿冒产品。这些产品从瓶型结构、平面装潢到配色方案、核心图案布局,几乎是对正品的“整体照搬”。
在这波仿冒浪潮中,鹤壁轩轩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轩轩冰茶”成为典型案例。该产品900ml规格的包装,无论从视觉冲击力还是细节处理上,都与元气森林冰茶产品形成了难以区分的近似度。
面对这一情况,元气森林法务团队迅速启动维权程序。在完成取证工作后,公司选择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生产商轩轩食品以及位于合肥的销售商共同列为被告。
本案的核心法律问题在于:“轩轩冰茶”是否构成对元气森林冰茶产品包装装潢的侵权?元气森林的包装装潢是否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元气森林方面主张,其冰茶产品的包装装潢在文字、图形、色彩、形状及大小等要素的组合上具有独特性,经过长期市场推广和大量宣传,已形成足以让相关公众识别商品来源的显著整体形象,依法应认定为“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
合肥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元气森林冰茶产品的包装装潢确实具有独特性,并经长期使用和大量宣传,形成了显著的整体形象,能够使相关公众识别商品来源。
在对侵权产品进行比对后,法院明确指出:被告生产的“轩轩冰茶”在瓶型结构、平面装潢、配色及核心图案等方面与元气森林冰茶900ml产品高度近似。即便存在局部文字差异,但这些微调“不足以消除整体视觉上的混淆”。
法院在判决书中作出关键定性:这种“整体照搬、局部微调”的行为,构成了典型的仿冒混淆型不正当竞争行为,触碰了法律红线。
基于上述认定,合肥中院作出一审判决:
1、责令各被告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侵权产品“轩轩冰茶”,生产商鹤壁轩轩食品有限公司赔偿元气森林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30.4万元。
2、销售商合肥市某食品商行赔偿元气森林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1.1万元。
值得玩味的是,轩轩食品对知识产权纠纷的“战场”并不陌生。这家成立于2010年4月16日、主营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的企业,在司法记录中留下了多笔与知名食品饮料企业的诉讼记录。
根据赛立信市场研究诉讼知识战略库显示,达利食品、三得利控股株式会社、大窑饮品、养元饮品等多家行业头部企业,都曾因不正当竞争纠纷、侵害商标权纠纷等事由起诉过轩轩食品。这一系列诉讼记录勾勒出一幅值得深思的画面:多次卷入仿冒纠纷,并非偶然。
2025年6月25日,在元气森林起诉之后,轩轩食品因“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被河南省鹤壁市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以4.8万元的行政处罚。这一处罚决定进一步印证了该公司在市场经营中存在的合规问题。
本案的一审判决在司法实践层面具有多重意义。
首先,法院明确了“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的认定标准——包装装潢在文字、图形、色彩、形状及大小等要素的组合上具有独特性,并经长期使用和大量宣传,形成显著整体形象,使相关公众能够识别商品来源。
其次,法院对“整体照搬、局部微调”的行为性质作出了清晰界定,这一认定对于打击“打擦边球”式的仿冒行为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侵权方往往以“存在细微差异”为由辩称不构成侵权,本案判决明确了只要整体视觉效果高度近似,足以造成消费者混淆,即构成不正当竞争。
元气森林冰茶维权案的一审胜诉,远非一起简单的知识产权纠纷的终结。它是食品饮料行业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个缩影,折射出中国市场竞争秩序的演进轨迹。
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包装装潢作为商品的重要识别元素,其商业价值与法律地位日益凸显。当一些企业选择“走捷径”、靠仿冒生存时,司法判决不仅是对个案侵权行为的否定,更是对整个行业竞争规则的校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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