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精读】斐乐“非遗守宝龙”系列不构成商标侵权案
一、案件速览:一场关于“守宝龙”的商标之争
2026年初,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备受关注的商标侵权案。原告敦煌某会展公司手持“守宝龙”注册商标(第25类服装、第35类广告服务),将国际运动品牌斐乐(FILA)告上法庭,指控其在电商链接和广告宣传中使用“守宝龙”文字构成商标侵权。
被告的抗辩理由颇具文化厚度:斐乐辩称,“守宝龙”本就是敦煌壁画中的公共文化资源,并非原告臆造;其“非遗守宝龙”系列系与非遗苏绣传承人合作,灵感源自敦煌榆林窟第25窟的唐代壁画,是对设计元素的正当描述。
两级法院均驳回原告诉请。厦门中院在二审中明确指出:“守宝龙”一词的“第一含义”属于公共资源,商标权人无权禁止他人在该层面进行正当使用。斐乐的使用方式属于描述性使用而非商标性使用,不构成侵权。
二、核心争议:商标性使用vs描述性使用
本案的裁判关键在于区分两种使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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