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企业年会遇上著作权:免费表演与商业推广的司法界定!
2026-02-12   |   发布于:赛立信

新春将至,各企业与院校纷纷筹备年会、晚会等活动,回顾旧岁,展望新年。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在这些活动中进行文艺演出时,若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作品,很可能面临著作权侵权的风险。

近日,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相关案件,某企业在年会上邀请歌手现场演唱他人创作的歌曲,并同步进行网络直播,因未取得著作权人许可且未支付报酬,被权利人诉至法院。法院最终认定企业与表演者构成共同侵权,判赔经济损失4万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从企业年会到高校的迎新晚会、毕业典礼等活动,因演唱他人作品而引发的著作权争议时有发生。那么,在这类文艺演出中演唱他人歌曲,哪些情况属于合理使用?哪些情况必须取得授权?又应注意哪些版权问题呢?

合理使用有条件

与一般商业演出不同,在企业或院校内部活动中演唱歌曲,常被视为合理使用。但这种情形下,未经许可演唱究竟涉及哪些权利?何种情况构成侵权?责任应由谁承担?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指出,现场演唱歌曲主要涉及词曲作者的表演权。表演权属著作权人专有,未经许可他人不得公开表演其作品。我国《著作权法》同时规定,若表演为免费表演”——即未向观众收费、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也不需支付报酬,但应适当标明作者及作品名称。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表演,即构成对表演权的侵犯,活动组织者与表演者均须承担相应责任。

但“免费表演需同时满足不向观众收费、不向表演者付酬两个条件。若邀请专业歌手并支付报酬,则不再属于免费表演,可能构成侵权。

此外,免费表演型合理使用仅限现场传播,如果活动同时进行网络直播,则进入广播权控制范围。未经许可进行直播,将侵犯著作权人的广播权。

除了表演权之外,若对演出进行网络直播或录制后传播,还可能涉及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如使用官方原版伴奏,还会涉及录音制作者的获酬权。

构成侵权通常需满足未经许可”+“公开表演或传播两个要件,责任主体一般包括活动组织方和表演者,二者可能成立共同侵权。

若将年会、晚会视频上传至网络平台并传播,可能侵犯词曲作者及录音制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上传者及在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网络平台,均可能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广义理解营利目的

在前述案例中,法院指出,尽管企业年会未售票,但通过多家媒体同步直播,观看量达400余万人次,客观上起到了企业宣传推广的作用,因此不属于合理使用。法院综合演唱者知名度、作品影响力、演出规模等因素,作出了上述判决。

那么,如何判断直播是否构成客观上起到商业推广作用

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会综合考虑使用行为是否符合合理使用的法定情形、直播是否具有商业属性、是否提升主办方知名度或带来潜在商业利益、传播范围及社会影响等因素。若直播明显带来宣传效果或商业机会,则很可能被认定为具有商业推广目的,从而不适用合理使用。

法院指出,免费表演要求不以营利为目的,而营利目的应作广义理解。即便未直接获利,若表演显著提升企业形象、扩大公众影响,亦属于具有潜在商业利益的行为。

例如上述案件中,大规模直播明显为企业带来品牌曝光,应当认定具备营利目的。

现行《著作权法》对合理使用增设了不得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这一原则。对内部演出进行大范围公开传播,很难符合该原则的要求。

因此一旦使用行为超出合理使用范围,就必须依法获取授权。


这场因年会表演引发的著作权纠纷,再次为我们敲响警钟。版权无小事,防范侵权风险、尊重他人创作成果,应当成为每一场活动筹备中的必修课。从自身做起,从细节入手,共同营造尊重版权的良好环境。


赛立信知识产权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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