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贝壳”非彼“贝壳”,装修公司擅用知名商标,被判赔20万!
2026-01-29   |   发布于:赛立信市场研究

近日,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涉案装饰设计公司构成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判令其立即停止相关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0万元,这一纠纷引发了业界对高知名度商标在跨类保护问题上的广泛关注。

一家是知名互联网房产服务平台,另外一家是主营装饰设计业务的公司。前者认为,后者在企业名称、经营活动及宣传推广中使用的“贝壳”标识,涉嫌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商标相同引发争议

法院审理查明,德佑(天津)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系第7859829号、第25199365号“贝壳”商标的注册人。上述商标分别于2013年10月及2018年12月获准注册,核定使用于不动产出租、商品房销售等第36类服务,以及广告、替他人推销等第35类服务。

2021年1月,德佑公司将商标使用权授予天津小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并授权后者以自身名义独立维权。

天津小屋公司成立于2017年11月,自2018年4月起运营“贝壳”与“贝壳之家”网站,同时也是“贝壳找房”APP的开发与运营方。2020年起,其控股公司贝壳控股有限公司在无锡等多地设立线下签约服务中心,提供房产交易相关服务。

2022年3月,被告装饰设计公司在无锡注册成立,其企业字号中包含“贝壳”二字,经营范围涵盖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建设工程施工等。

原告天津小屋公司诉称,被告在经营场所、装修现场使用与“贝壳”商标相同的标识,并在抖音等线上平台进行商业宣传,侵害了其商标专用权;同时,被告将“贝壳”作为字号用于经营活动,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20万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未作答辩,亦未出庭应诉。

攀附商誉难获支持

针对商标侵权争议,无锡中院指出,原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类别与被告被诉侵权标识所使用的装饰装修服务,既不相同也不类似。因此,需首先审查涉案“贝壳”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方能对被告行为作出全面认定。

法院认为,自2018年以来,“贝壳”商标经原告及其关联公司持续使用与广泛宣传,多次荣获重要奖项,媒体曝光度高,在相关公众中已建立起广泛的知名度与影响力。至被告2022年注册成立时,该商标已成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驰名商标,应获得相应程度的跨类保护。被告在经营场所、施工工地、员工服装等处突出使用“贝壳”标识,足以导致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商标侵权。

法院还指出,现有证据表明,在被告注册“贝壳”字号时,原告商标已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与影响力。被告理应知晓并主动避让,却仍将相同文字登记为企业字号,具有明显的攀附商誉的主观恶意,客观上易造成市场混淆,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诚信经营方为正道

商标与字号均是识别来源、承载商誉的重要商业标识。实践中,二者冲突多表现为后登记字号攀附在先知名商标。此类行为不仅损害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还可能削弱其商誉,同时误导消费者、扰乱市场秩序,本质上是一种有违公平竞争的违法行为,应予法律规制。

因此,经营者在选择字号时,除进行必要的形式检索外,还应主动开展市场调查,特别是在进入与知名商标权利人业务相关联、受众重叠或易产生联想的领域时,更应承担较高的审慎避让义务。


赛立信知识产权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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