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立信市场研究公司 李智毅
近年来,剧本杀作为互动式社交娱乐的代表,以其强烈的代入感与社交互动性,在年轻群体中迅速兴起,形成百亿级市场规模。
然而,行业繁荣背后,盗版剧本的擅自复制、销售与网络传播等问题也随之凸显,成为制约产业健康发展的隐痛。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典型著作权侵权案件。

被告北京某科技公司与厦门某文化传播公司,因未经许可线上、线下传播知名剧本杀作品《关于北原千夜的一切》用于商业经营,被法院认定构成著作权侵权,并适用5倍惩罚性赔偿,判决赔偿原告嘉兴某文化传媒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36万余元。该判决已获二审维持,正式生效。
案情焦点:权利归属与侵权故意
涉案剧本《关于北原千夜的一切》由原告于2021年底以“城市限定”形式发行,单套售价达2488元,具备较高市场知名度与商业价值。
2022年12月,被告通过公众号、行业社群等多渠道推广该剧本的“免费申领”活动,宣称已获授权。原告当日即公开发布侵权警示,被告非但未停止,反而发布声明指责原告“诋毁”,并继续通过自有APP、小程序等多平台传播涉案剧本,直至2024年因平台关停才被动停止。
审理中,法院首先对作品类型与权利归属作出认定。
1、剧本杀中贯穿情节、塑造人物的文字内容具有独创性,构成文字作品;
2、其封面、立绘等美术设计则属于美术作品,均受著作权法保护。
3、针对被告提出的“已获授权”抗辩,法院指出,其提交的作品登记证书时间远晚于作品发表时间,且无法说明清晰的权利流转链条,因此所谓授权不能成立。
五倍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逻辑
本案核心亮点在于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法院从“主观故意”与“情节严重”两个维度进行了论证:
侵权故意明显:被告作为行业从业者,理应知晓涉案剧本的市场价值与权利来源,却在多次收到侵权通知后,不仅未审慎核实,反而持续宣传“授权合法”,甚至反向发起名誉权诉讼(后撤诉),主观恶意显著。
情节尤为严重:侵权范围覆盖线上线下多平台,持续时间长,影响波及全国上百家门店;其在诉讼中曾承诺停止侵权,却仍继续实施,属于典型的情节严重行为。
基于此,法院在核定侵权获利基数5万元的基础上,顶格适用5倍惩罚性赔偿,确定经济损失赔偿额为30万元,另依法支持合理维权开支6万余元。
本案判决向剧本杀行业释放出明确司法信号:
创意内容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任何商业使用均需获得合法清晰的授权。尤其在权利人多次警示后仍继续侵权、企图以诉讼施压的行为,不仅无法逃避责任,更可能触发违约赔偿惩罚性条款。
该案通过高额赔偿与惩罚性条款的适用,有力遏制了“盗版传播—低成本获利”的灰色模式,也为创作者维权提供了司法支撑,有助于引导市场走向合规化、精品化的发展道路。
数据来源:赛立信知识产权研究院
编辑:李智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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