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正品缘何构成侵权案,汤臣倍健获赔30万元
2025-09-15   |   发布于:赛立信

商品搭售作为一种常见营销手段,一旦使用不当导致消费者混淆或侵害他人商标权,则可能构成商标侵权甚至不正当竞争。下面分享一个关于销售正品构成侵权案的案例——汤臣倍健获赔30万元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一起涉及知名保健品企业“汤臣倍健”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作出二审判决,认定被告方(广州千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尚动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搭售自有商品的行为构成侵权,维持一审原判,赔偿原告30万元。


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A股上市公司,该企业在我国膳食营养补充剂行业处于龙头地位,旗下享有“汤臣倍健”系列注册商标权,该系列注册商标在业内具有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


(图源:汤臣倍健官网)

被告广州千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医药科技领域的技术开发与产品销售,被告广州尚动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则专注于计算机科技业务,值得注意的是,两公司法定代表人相同,有着密切的关联关系。



(图源:汤臣倍健官网)

2023年6月,汤臣倍健公司发现千恩公司在拼多多等电商平台所经营的店铺中,在销售其正品商品时,实施以下行为:

1.在商品标题、主图或详情页中使用“汤臣倍健”商标。

2.将“汤臣倍健”商品图文与自有品牌“千恩健”商品拼接展示。

3.在同一链接中搭售或混合销售“汤臣倍健”与“千恩健”商品。


汤臣倍健公司因此将两公司起诉至法院,表示两公司并未取得汤臣倍健公司的授权,其“千恩健”商品与汤臣倍健公司无任何关联,两公司的上述行为借助其品牌影响力引导流量、混淆商品来源,构成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


千恩与尚动公司辩称:

1.自己所售的“汤臣倍健”商品均为正品,使用商标仅为指示商品来源,属于合理使用。
2.搭售行为并未强制消费者选择,已明确标注自有品牌,不会引起混淆。
3.汤臣倍健禁止未授权销售,违反“商标权利用尽”原则。


法院观点


一审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及二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均认为:


1.超出商标指示性使用范围:被告在正品销售中嵌入自有商品并展示自身制造商信息,构成对商标识别功能的干扰,具有攀附商誉的主观故意,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


2.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的混合销售行为容易导致消费者误认为其店铺为汤臣倍健官方授权代理商,或误以为“千恩健”商品与汤臣倍健存在关联,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


3.“商标权利用尽”原则不适用本案:该原则仅允许转售正品时善意、合理使用商标,而被告通过拼接图文和搭售行为已损害商标功能,不属于合理使用范畴。

判决结果

最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判决:两被告需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共同赔偿汤臣倍健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万元。


由此可见,即便销售的是正品,经营者也不得通过搭售、混合展示或拼接图文等方式,模糊正品与自有商品的界限,导致消费者混淆;形成主观攀附他人商誉而构成不正当竞争。


企业在推广自有品牌时,应严格把握标识使用的清晰度和独立性,避免踏入他人商标权的保护范围,防范法律风险,行为一旦越界,不仅可能构成商标侵权,还可能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



数据来源:赛立信知识产权研究组

编辑:王殿军

审核:曾婷婷

责编:李倩宇

监制:张月红


分享
赛立信集团总部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116号财富广场东塔18楼

电话:020-22263200,020-22263284

传真:020-22263218

E-mail:smr@smr.com.cn



                
赛立信旗下网站
关注赛立信
免费咨询顾问一对一服务
请留下您的电话,我们的咨询顾问会在当天(工作时间)直接和您取得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