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众”银行商标保卫战,侵权方判赔280万!
2025-12-24   |   发布于:赛立信

武汉中级人民法院最近审结了一起备受关注的商标侵权案件。


(图源:微众银行官网)

国内首家互联网银行——微众银行,成功起诉了四家名称中含“微众”字样的关联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石某,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变更企业名称,并赔偿经济损失等合计280万元


案件焦点:企业名称含“微众”是否侵权

原告微众银行于2014年成立,已在第36类金融服务相关类别注册“微众”“微众银行”等多个商标,并在业内形成较高知名度。

2021年起,被告石某先后在武汉注册成立了星微众网络科技公司、微众森态信息科技公司等四家企业,均以“微众集团”名义对外开展金融信息服务、金融管理等业务。

微众银行发现后认为,这几家公司未经授权使用“微众”标识,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遂诉至法院,索赔800余万元。

被告方辩称:

1.其业务范围与微众银行不同,“微众”源自“微光璀璨,众行致远”的企业理念,属于合理使用。

2.其中三家公司还称未实际经营、无盈利。石某也主张个人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认定:构成共同侵权,个人亦需担责

武汉中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公司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微众”字样,并以“微众集团”名义开展同类或近似业务,易导致公众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同时指出,这些公司在经营场所与宣传中突出使用与微众银行商标近似的标识,侵犯其商标权。且四家公司股权关联、高管重叠,存在共同经营的情形,属于共同侵权。

针对被告石某的责任,法院查明其不仅担任四家公司法定代表人、持股控制相关企业,更将公司经营收入直接转入其个人账户,形成“公款私存”,无法证明其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

因此,石某需对四家公司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焦点:企业名称含“微众”是否侵权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微众森态公司、微众众诚公司、星微众公司变更企业名称,删除“微众”字样,三家公司分别赔偿微众银行20万元,合计60万元;四家公司连带赔偿微众银行经济损失200万元,承担微众银行维权合理费用20万元;共计赔偿280万元,被告石某对上述金钱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该判决不仅维护了微众银行的商标权益,也明确传递了一个信号:企业名称登记并非侵权“护身符”,恶意攀附他人商誉、造成市场混淆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严惩。

对于意图通过注册近似名称“搭便车”的市场主体而言,这无疑是一堂深刻的法律风险课。

END

数据来源:赛立信知识产权研究组

编辑:李智毅

审核:曾婷婷

责编:李倩宇

监制:张月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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