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源于名称高度相似的商标纠纷,在两家广东食品企业——“徐福记”与“黄福记”之间拉锯三年后,最终有了终审判决。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上诉,撤销了其此前维持第8138766号“黄福记”商标注册的裁定,并要求商评委重新作出裁定。
名称相似引发权益冲突
“徐福记”品牌始于上世纪70年代,以糖果、糕点、果冻布丁等休闲食品闻名,其运营主体徐福记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08年在香港成立。
另一方当事人为广东省揭阳市荣丰食品有限公司,成立于1992年,经营业务同样涵盖糖果、饼干、果冻生产等。
2010年3月,黄某申请注册了“黄福记”商标(即诉争商标),并于2012年获准注册在第30类饼干、糖果、果冻、茶等商品上。
评审阶段与一审逆转
2015年7月,徐福记公司向商评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主张诉争商标与其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侵害了其在先商号权及驰名商标权益,请求宣告无效。
2016年5月,商评委作出裁定,维持了诉争商标注册。其理由是:虽然两商标均含“福记”,但首字不同导致整体存在差异,不易引起混淆;诉争商标与“徐福记”商号未达到高度近似程度;且即使徐福记商标曾获驰名认定,但商标差异使其权益不易受损。
徐福记公司不服该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商标近似性成关键焦点
一审法院审理后,于2017年10月作出判决,撤销了商评委裁定。法院核心观点是:
1.构成近似商标: 诉争商标“黄福记”与引证商标“徐福记”在类似商品上构成近似商标。
2.损害商号权: 鉴于徐福记商号在糖果商品上的知名度,诉争商标的注册易使公众误认其与徐福记公司存在关联,损害了徐福记的在先商号权。
3.无需驰名认定: 因已认定商标近似,故无需再讨论是否需对引证商标进行驰名跨类保护。
商评委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徐福记公司与黄某则接受一审结果。
终审定音:混淆可能性成立
北京市高院在二审中将焦点锁定在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法院认为:
1.商品类似性: 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产销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高度重合或紧密关联,属同种或类似商品。
2.标志近似性: “黄福记”与“徐福记”的核心识别部分均为“X福记”结构,均包含显著部分“福记”。两者仅首字“黄”与“徐”不同,但整体结构相同、读音高度接近。在隔离观察状态下,施以普通注意力的相关公众难以有效区分。
3.知名度因素: 结合徐福记公司提交的证据,在诉争商标申请日(2010年3月)之前,其“徐福记及图”商标在糖果、糕点等商品上已具有较高市场声誉和知名度。
诉争商标“黄福记”与引证商标“徐福记”在类似商品上并存,极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标示的商品源自同一主体,或存在特定经营联系,从而产生商品来源混淆,两者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据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商评委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即撤销商评委维持诉争商标的裁定,并责令其重新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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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赛立信知识产权研究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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