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起茅台酒,可谓是家喻户晓,因其卓越的品质、悠久的历史、独特的酿造工艺以及广泛的社会影响力,被誉为中国的“国酒”。
(来源:茅台集团官网)
“茅台”商标为茅台集团所持有,但茅台集团并不仅仅只有“茅台”这一款商标,旗下还有许多驰名的商标品牌,“習酒”便是其中之一。
“習酒”商标隶属于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是属于茅台集团的全资子公司,而被控侵权的“習習居”商标,隶属于贵州飞天五星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来源:贵州习酒官网)
根据广州市赛立信诉讼策略数据库显示,贵州飞天五星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商标原为“习习居”,后因被习酒公司申请商标无效宣告后,改用为“習習居”。
事件起因
2018年,贵阳市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利达合众公司的仓库现场查扣了197件“習習居”中国梦白酒,因此引发了这一场商标维权官司。
习酒公司将贵州飞天五星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利达合众物流公司一起告上法庭,要求被告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
一审败诉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此案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经过庭审比对后认为:
1.被控侵权产品上使用的商标标识“習習居”与涉案注册商标在隔离比对的情况下,两款产品商标在整体外观上具有较大差异。
2.被控侵权商标包含的“习”与习酒公司的注册商标包含的“習”虽然读音相同,但字体不同,且被控侵权商标包含的“习”作为“習習居”文字的一部分,未形成单独含义,两款商标在文字构成、读音、含义及整体视觉效果上均不相似。
因此,即使考虑到习酒公司注册商标的知名度,相关公众依然能够将被控侵权商标与习酒公司的注册商标区分,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综上所述,遂判决被告公司并未侵犯原告公司的注册商标权,驳回原告诉求。判决下来后,习酒公司不服此判决,上诉至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改判胜诉
二审期间,法院认为案件争议的焦点就是,销售的涉案白酒商品上使用“習習居”标识是否侵害了习酒公司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
1.贵州飞天五星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白酒包装箱、酒盒以及手提袋的显著位置突出使用“習習居”标识,且贵州飞天五星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其官网上也实施了宣传、销售“習習居”中国梦白酒商品的行为,“習習居”标识已经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该行为属于商标性使用。
2.习酒公司持有的“習酒及图”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具有较强显著性和知名度,相关公众看到“習酒及图”“習”商标或者听到其读音,通常会联系或联想到习酒公司的白酒产品及其品牌,足以使白酒市场的相关公众将使用含有“習酒”“習”近似文字的“習習居”白酒产品,与习酒公司的系列白酒产品相混淆。
3.另查明事实,贵州飞天五星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告公司同处于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且属于同行业,贵州飞天五星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知晓习酒公司及其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其侵权的主观恶意明显。
综上所述,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贵州飞天五星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
结论
从一审的败诉到二审胜诉,判获赔50万元经济损失,不难看出,这一系列的争议焦点,以及法官的判决依据,都在于诉争商标是否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在此类商标侵权案件中,若有强有力的相关消费者调查报告作为补充证据,明确是否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将会是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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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赛立信知识产权研究组
编辑:王殿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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