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盘“分享”成侵权重灾区——“春闺梦里人”案厘清平台责任
2026-09-14   |   发布于:赛立信

2026年4月21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发布2025年度典型案例。其中,涉网盘传播视听作品侵害著作权纠纷案因明确网盘服务者责任边界与权利人通知合格标准而备受关注,为数字版权保护提供了重要指引。


一、案情回顾:300万索赔为何判赔30万

某三公司依法享有影视作品《春闺梦里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该公司发现,由杭州某技术公司运营的“某云盘”平台存在大量用户上传该作品并生成分享链接传播的行为,遂多次发送侵权告知函,要求断开链接、过滤拦截、删除文件、处置重复侵权用户。某三公司将杭州某技术公司及提供客户端下载服务的北京某科技公司诉至法院,索赔300万元。


一审认定北京某科技公司不担责,杭州某技术公司未尽合理审查义务,判赔100万元。双方均上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查明,杭州某技术公司已对绝大部分合格通知及时采取断开措施,并主动设置关键词过滤拦截,已履行合理注意义务,仅应对少量未及时处置的链接担责。对不合格通知,该公司不负主动过滤及处置重复侵权用户的法定义务。二审酌定赔偿30万元。


二、通知合格与否,责任截然不同

本案核心在于:“通知—必要措施”规则在网盘场景下如何适用?网盘属于信息存储空间,收到分享链接通知后应及时断开。但通知并非一概有效,合格性与权利人要求采取的措施直接挂钩:


权利人要求删除侵权内容,须提供足以定位侵权内容的信息;要求主动发现和处置侵权内容,须提供足以识别、判断侵权内容的信息;要求处置重复侵权用户,须主动告知重复侵权用户信息。笼统投诉不能替代精准通知,这一规则破解了以往“投诉模糊、应对无据”的难题。


三、服务商“可为”与“不可为”

本案为网盘服务者划定了清晰边界:


可为——针对同一作品、同一平台、同一行为模式且时间紧密关联的潜在侵权行为,应在能力范围内采取关键词过滤等合理预防措施。


不可为——不得径行删除用户个人网盘内存储的内容,需结合作品内容、投诉情况、侵权传播等实际审慎判断,兼顾版权保护与用户隐私。这明确了网盘“私密存储为主、分享为辅”的属性,避免责任无序扩张。


四、三方平衡,各尽其责

本案意义在于平衡版权方、网盘服务商与普通用户三方利益:版权方须提供精准通知,避免无效投诉;平台收到合格通知及时处置,不得擅自窥探或删除用户私密文件;用户也应树立尊重版权、依法使用的意识。司法既有力遏制侵权乱象,又防止过度防控损害用户合法权益,为数字时代著作权保护与互联网产业发展提供了实践指引。



赛立信知识产权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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