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起眼镜行业,“东方眼镜”算得上耳熟能详了,今年一起关于“东方眼镜”商标侵权的案件,引发很大关注,多名知识产权领域的法律专家就此案,齐聚广州开展专题研讨会,探讨老字号的保护边界,到底在哪里。
根据广州赛立信诉讼策略挖掘数据库查询得知,这“东方眼镜”店,原来不止一家。
该起案件的原告是“上海东方眼镜”公司,而被告则是“广州东方眼镜”公司。
“上海东方眼镜”公司,成立于1984年,但追溯其源头的话已经有百年历史。
1928年,谢锡圭先生在上海市邑庙区安仁街创建了东方眼镜公司,经过几十年的经营,到了1993年,“东方眼镜”被原国内贸易部认定为“中华老字号”,再到2010年,上海东方眼镜有限公司被纳入第二批中华老字号名录。
“广州东方眼镜”公司则是创立于1988年,1993年,“广州东方眼镜”更改经营模式,开创眼镜连锁店,成为全国首家创立专业眼镜连锁的企业。2007年,“广州东方眼镜”已经发展成为拥有400多名员工、50多家连锁店的大型眼镜连锁集团,并拥有十几名眼科教授和主任医师。“广州东方眼镜”还被评为“中国知名品牌”,其拥有的“Oriental Vision”牌验配眼镜产品及相关图形商标多次被评为“广东省著名商标”、“广东省名牌产品”和“广州市著名商标”。
由此可见,分别位于两个不同城市的“东方眼镜”都各自发展,“东方眼镜”这个品牌也经营的相当有名。
两者本无交集,可就在2010年,“广州东方眼镜”公司在眼镜行服务上尝试申请“东方”商标,彻底的拉开了这场长达十多年的商标之争。
“广州东方眼镜”公司申请“东方”商标的公告发出后,“上海东方眼镜”公司很快就提出异议。
国家知识产权商标局经过审理后,最终以“上海东方眼镜”公司在先字号权为由,裁定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但“广州东方眼镜”公司并没有就此放弃,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了复审决定,复审后认为,“广州东方眼镜”公司经过在“眼镜行”服务上长期使用“东方”商标,使得双方市场格局已经稳定,不会损害“上海东方眼镜”公司在先字号权,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上海东方眼镜”公司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也不认可,当即向北京中院提起了上诉,至此,这场“东方”商标之争升级到法院。
北京中院审理后认为, “上海东方眼镜”公司企业名称注册在先,“东方”商标明显损害其在先字号权,遂判决改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很快,“广州东方眼镜”公司向北京高院提起了上诉。
在二审中,北京高院认为,“上海东方眼镜”公司的知名度并不延及广东地区,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因此并未直接损害“上海东方眼镜”公司的合法权益,遂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核准该商标注册。
随后,“上海东方眼镜”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了再审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后,认为“上海东方眼镜”公司的“东方”商号在全国范围形成了一定的影响,“东方”商标的注册会损害“上海东方眼镜”公司的在先字号权,遂判决撤销二审判决,该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至此,这场“东方”商标之争,双方历经异议复审、异议复审行政案一审、二审,最终在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后,不予核准注册的判决中拉下帷幕。
但之后,“广州东方眼镜”公司在眼镜行服务上尝试申请“东方眼镜”商标,并在2011年3月27日发出初审公告,同样遭到“上海东方眼镜”公司的异议,受到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判决的影响,该商标又是历经异议复审、异议复审行政案一审、二审,最终不予核准注册。
最后,2022年2月,“上海东方眼镜”公司成功注册“东方”商标。
2024年1月, “上海东方眼镜”公司在广州白云区人民法院起诉“广州东方眼镜”公司实际控制人宋宁以及其合作方,认为他们存在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要求对方不得再在招牌、广告牌等使用含有“东方”的标识,同时赔偿人民币30万元。
截至目前,该案件尚未有判决结果。
结论:
这是一场关于“字号权”及“商标权”权益问题,“字号”即企业的名称,是企业的重要标识之一,承载着企业的品牌价值和社会信誉。
而‘商标’则用以识别和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商标的注册、认定、评审的一个标准是有显著性,但字号并不具有显著性和排他性,只有在一个特定情况下,如前者已经成为驰名商标,后者才不可以使用该字号。
但根据先前的法院判决, “广州东方眼镜”公司是否涉嫌商标侵权,是否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将会是重要关键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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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赛立信知识产权研究组
编辑:王殿军
审核:曾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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