玻璃胶,是将各种玻璃与其它基材进行粘接和密封的一种材料,广泛应用于建筑家装行业。
“枫叶”牌硅酮玻璃胶,是一款知名的玻璃胶品牌,该商标持有人是佛山市顺德区泰源实业有限公司,商标于2011年4月申请注册。但公司实际成立于2000年12月,“枫叶”这个品牌已经经营多年,有了不小的市场知名度。
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了一起泰源公司商标被侵权的知识产权案件。
该案件引起业内行业广大关注的是,广东高院判决侵权方适用于5倍惩罚性赔偿,全额支持商标权利人主张的3000万索赔!
该起侵权案件的被告是哈尔滨市振兴装饰材料实业有限公司,说起来,双方曾经还是合作伙伴,有过数年的甜蜜合作期。
被告公司成立于1998年,名下注册持有了“世紀楓葉紅”等多件商标,其中,“世紀楓葉紅”系列商标被核定使用在万能胶、工业用粘合剂、硅胶等产品上,在业界获得了多个荣誉。
2005年7月,原告公司与被告公司达成商业合作,被告公司成为原告公司“枫叶”牌硅酮玻璃胶的全国独家总经销,拥有该商标的产品售卖使用权。
双方合作期一直到2009年5月,便正式解除了合作,之后双方开始产生了一系列的官司诉讼。
泰源公司起诉振兴公司生产销售的“楓葉”牌酸性硅胶侵犯其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振兴公司则针对泰源公司申请注册的“楓葉”系列商标提出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并引发了系列行政诉讼。
这一幕,是不是有点似曾相识?
根据赛立信诉讼策略数据库中显示,这起案件与赛立信曾经参与的一场有关于王老吉与加多宝的相关公众认知调查等案例极为相似。
2021年11月,泰源公司以商标侵权为由将振兴公司起诉至一审法院。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请求适用惩罚性赔偿,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等共计3000万元。
被告公司则辩称:
01
被诉商标核定在硅胶类别,被诉侵权产品标注为“酸性硅胶”或“高级酸性硅胶”,属于核定使用的“硅胶”商品范围,不存在越界行为。
02
被诉侵权产品如实标注被诉商标和企业名称,被诉“楓葉”商标一直持续使用,比涉案“枫叶”商标知名度高,因此不构成商标侵权。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公司商标核准范围使用与原告玻璃胶产品近似标识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酌情确定被告公司赔偿原告公司经济损失765万元。
一审判决后,原告公司以一审法院确定的判赔额过低为由向广东高院提起上诉。
广东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当事人均持有注册商标,因此确定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规范使用注册商标是判断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关键。
经过研判后,广东高院确认被诉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第1类0102小类的硅胶,是属于无机硅;被诉侵权产品是一种硅橡胶制品,属于有机硅。
因此被告公司在玻璃胶类产品上使用被诉商标的行为显然超出了核定商品的范围,该行为侵犯了原告公司在第1类0115小类‘硅酮玻璃胶’商品上注册商标专用权。
合议庭根据二审查明的计算依据,顶格适用5倍惩罚性赔偿倍数,全额支持商标权人提出的3000万元的经济损失诉讼请求。
总结
有关于侵犯商标权一类的知识产权案件,近些年来越来越多城市的企业起身维权。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也在最近的2024年10月30日印发通知《商标侵权案件违法经营额计算办法》,让广大知识产权律师界也拥有了一把可以丈量商标侵权损失的有效工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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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赛立信知识产权研究组
编辑:王殿军
审核:曾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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