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到"宝马",相信绝大多数人的第一反应就是"宝马汽车",其品牌知名度早已享誉全球。
图源:宝马官网
"宝马"品牌隶属于宝马集团,宝马公司创建于1916年,至今已经有百余年的历史,经过百年发展,如宝马已然成为世界上最著名的豪华汽车品牌之一。
图源:宝马官网
"宝马"作为全球知名的品牌,其蕴含的品牌价值之高,难以估量,也正因如此,所以难免有一些别有用心的商家,会想要傍名牌来进行牟利。
近日,一起关于"宝马"被商标侵权的案件审结,引起不小的关注。
案件起因是宝马公司在市场上发现了一款叫做"BMN"的商标标识在广泛使用,与自身持有的"宝马"、‘BMW’知名商标十分相似。
经过调查发现,该商标持有人是德马集团(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德马集团(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将"BMN"商标授权给到一家叫做创佳服饰公司,以及周某琴经营使用。
根据广州赛立信诉讼策略挖掘数据库查询得知,周某琴是德马公司的唯一董事及股东。
三者通过分工合作的方式设立、经营了BMN品牌加盟体系,宝马公司认为这极大的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遂将之全部起诉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要求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万元。
上海知产法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宝马公司表示,被告德马公司模仿原告"宝马"、"BMW"等知名商标,宣传并使用德国宝马集团、德国宝马、宝马等文字相组合,并广泛使用于品牌加盟手册、经营场所装潢、广告宣传等BMN品牌加盟体系,以及生产、销售的服装、鞋、包等商品上,并在全国多个省市发展加盟体系并销售至今,构成对原告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被告德马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被告创佳公司辩称:创佳公司并未实施商标侵权行为,"BMN"商标标识是创佳公司已经合法取得了被告德马公司的相关商标授权,并依法授权第三方使用。现第三方使用行为超出了创佳公司的授权范围,与创佳公司无关。
综上,被告创佳公司认为其不构成侵权,请求本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周某琴则辩称,被告使用的商标与原告对应的涉案注册商标既不相同亦不近似,且原告在本案中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周某琴存在直接使用被控侵权标识的行为,遂被告并不构成对原告涉案注册商标的侵害。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
本案中,三被告共同设立和经营了BMN品牌加盟体系,并对BMN品牌加盟体系中具体企业名称、标识的使用有着明显的意思联络,故意造成BMN品牌与原告之间具有特定联系的混淆和误认,具有共同的主观恶意,该行为确系侵权行为。
遂判决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共同承担原告包括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人民币300万元。
一审判决后,各方均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结论:
当被控侵权商标标识中存在多个相近的侵权商标标识,需要注意后注册商标是否与权利商标相同或近似,是否足以误导公众并可能致使权利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等因素来判定是否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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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赛立信知识产权研究组
编辑:王殿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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