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时代发展,如今的民众越来越注重健康饮食。
牛奶富含多种营养,其包括了人体所必需的氨基酸、矿物质以及身体成长所需微量元素,营养价值很高,自然是深受许多人的喜爱。
据赛立信市场研究调查,截止2023年,中国乳制品市场零售规模超5000亿元,巨大的一块 “蛋糕”,引得部分企业却动起了歪心思。
近日,一起乳业制品商标侵权案件落下帷幕,被侵权的河南花花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胜诉,获得200万元的经济损失赔偿。
花花牛集团公司的前身“郑州亚卫实业总公司”于1989年经河南省畜牧局发起成立,后经改制重组,2018年正式成立花花牛集团公司。目前,花花牛集团公司产品涵盖发酵乳、灭菌乳、乳饮料等七大类百余个品种,成为了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和中国奶业20强企业之一。
1998年,花花牛集团公司便注册了“花花牛文字及图”商标,后来在经营过程中,陆续注册“花花牛”等关联性商标,所有商标均覆盖商品类别第29类,牛奶、牛奶饮料(以奶为主)、酸奶等制品。
2021年,花花牛公司发现市场上出现了标注“花花牛”相关标识的牛奶饮料,当即购买了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花花牛饮品”共15款。
经过调查,该产品生产、销售者是河南郑牛食品有限公司等4家企业,遂将之诉至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主张经济损失等共计550万元。
赛立信市场研究调查数据库显示,2008年3月7日,“花花牛篆体及图”注册商标被某人注册,使用范围为第32类啤酒、果汁、水(饮料)等商品,后该商标被依次转让给被告郑牛食品公司。
通过商标查询可知,原告花花牛公司曾于2012年、2014对该商标提起无效宣告,但均未获支持。
被告郑牛食品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曾多次在第29、30类商品上申请与花花牛集团公司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并且已经多次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或裁定不予注册。
面对原告的诉讼,被告表示,自己享有在第32类上“花花牛篆体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而7款被诉产品正是属于第32类中的饮料产品,产品包装上实际使用的“花花牛”相关字样,并没有改变该商标的显著特征,且在醒目位置标注了该商标标识,正是为了避免混淆。
郑州中院经审理认为,对比被诉侵权标识与花花牛集团公司持有的商标发现,二者文字均为“花花牛”或包含“花花牛”三字,整体视觉效果相似。
再考虑到花花牛集团公司的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事实,四名被告在其多个“花花牛”相关商标未被核准注册或宣告无效的情况下,仍将被诉标识突出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明显具有攀附的主观故意。
遂判决四名被告应停止侵权行为,并共同赔偿花花牛集团公司经济损失等200万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提起上诉。
河南高院经审理认为郑州中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了双方的上诉请求。
总结:
不同商品的品类是否相似,应该以普通消费者较为直观地认为,相关公众是否会错误的认为两者之间具有某种联系,造成混淆误认。
专业的市场调查和量化数据是证明侵权的关键,商标侵权市场调查请联系赛立信(市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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