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刻运动’被诉商标侵权,索赔3000万元,最终败诉,赔偿200余万元!
2024-09-20   |   发布于:赛立信

随着时代发展,大家对于健康的追求越发热衷,因此,许多运动健身的店铺如雨后春笋一般。


图片来源:乐刻运动官网

“乐刻运动”,在全国拥有多家健身连锁店,是较为知名的运动健身品牌之一。

而近日,“乐刻运动”却因商标纠纷被法院判赔200余万元。


杭州乐刻公司成立于2015年4月,经营范围包括技术服务、健身服务(仅限分支机构经营)等,在2016年,又新成立了北京乐刻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技术服务、体育运动项目经营等。

经过数年发展,乐刻公司拥有直营店与加盟店数百家,遍布全国多个城市,其名下注册拥有多项“LEFIT”商标,但均未核准使用在第41类与第35类商品上,这也是导致这次商标侵权纠纷赔偿的直接原因。

该案件的原告是甘肃王乐公司,成立于2016年,其公司成立时间明显要晚于被告的乐刻公司。

但原告公司早早就进行了商标布局,在2017年7月获准注册 “LEFIT舞乐东方舞”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分别为第41类包括“教育;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私人健身教练服务(截止)”等、第35类包括“户外广告;市场营销;电视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

随后,原告公司察觉乐刻公司在自己的其官网、微信公众号、新浪微博、手机APP、涉案线下门店中使用“LEFIT”“LEFIT乐刻”“LEFIT健身”“LEFIT乐刻健身”等字样,提供健身俱乐部相关服务,并进行相关广告宣传及推广,遂以涉嫌侵犯自己的商标专用权为由,将之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3000余万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公司表示,其使用“LEFIT”标识早已被告涉案商标申请日及初审公告日,不应承担侵权责任,自己使用“LEFIT”标识也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将其服务来源与涉案商标相混淆。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被告公司的“LEFIT”标识使用在先,但均未核准使用在第41类与第35类商品上,其商标使用范围不在俱乐部服务、健身俱乐部等服务内。

但被告将“LEFIT”标识使用于“健身俱乐部”“户外广告”等服务上,服务与甘肃王乐公司享有专用权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因此侵犯了甘肃王乐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

遂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甘肃王乐公司200余万元。


杭州乐刻公司和北京乐刻公司均不服该判决,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后认为,柏高两公司使用的标识与原告公司的涉案商标高度近似,且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服务具有相同的来源或者其来源之间具有密切的联系,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最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结论

赛立信市场研究调查得知,杭州乐刻公司注册资本高于甘肃王乐公司,且在百度搜索的词条明显远高于原告公司,规模也大于原告公司,可最终却是败诉赔偿。

其一关键点在于商标布局意识不足,品牌经营之处,没有全面布局,打造好商标护城河,以致于有此侵权风险。

其二则是法院判决的依据,两标识相似,会让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乐刻公司若是就此,开展一个全面的第三方市场调研,了解相关公众是否会对两商标产生误认混淆,以此作为佐证,或许就会是一个不一样的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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