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老字号“下关沱茶”被侵权,包装、装潢被抄袭,顶格处罚,获赔500万元!
2024-08-28   |   发布于:赛立信

沏茶品茗,古来有之。茶文化,在我国历史悠久,更是衍生茶道,爱茶之人,更是数不胜数,这也促使了茶行业的辉煌发展,也孕育了诸多知名的茶叶品牌。


“下关沱茶”,喜欢饮茶的人不会陌生,其原产地是云南,是一款荣获【中华老字号】殊荣的知名品牌。


“下关沱茶”包装装潢是用 “黄、绿色格纹圆扁盒“,具有鲜明的风格和显著的特征,成为很多人选购正宗“下关沱茶”的重要参照。

可“下关沱茶”的商标持有人云南下关沱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却发现,在市场上有一款与自家品牌外包装装潢极为相似的茶品。

据调查,该产品的生产商是云南涌鑫茶业有限责任公司,创始人是邹某某,固定收集好证据之后,遂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之起诉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500万元。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原告下关沱茶公司表示:

1.涉诉包装是自1978年变作为下关茶厂所生产的茶号为7663的云南沱茶包装、装潢使用以来,经过长时间的持续使用、推广、销售等经营行为,在文字设计、色彩运用等方面已形成了鲜明的风格和显著的特征,已经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悉,与下关茶厂所生产的茶号为7663的云南沱茶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

2.被告云南涌鑫公司、邹某某未经许可,擅自在所生产的云南沱茶商品上使用与涉案包装、装潢高度近似的包装、装潢,系侵犯了下关沱茶公司的合法权益。


被告南涌鑫公司、邹某某则辩称:

1.该包装包装是基于案外人经受让取得境外商标而具备合法授权的包装装潢,是属于合法经营,并没有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被告主张获得境外商标授权,但境外商标与涉案包装、装潢俯视图基本一致,但该境外商标权益与涉案包装、装潢权益系不同权益,案外人取得该境外商标的行为及后期使用行为,并不产生继承及享有涉案包装、装潢权益的法律后果。

因此境外商标原注册人在欧洲经销云南普洱沱茶的行为,并不当然在我国产生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包装、装潢权益。

邹某某作为云南涌鑫公司的创始人,其对于涉案商品包装、装潢的形成、使用等历史沿革均有直接接触机会,对涉案包装、装潢的来源和权益归属等情况亦具备知晓的高度可能,但仍旧以个人名义经受让取得境外商标的同时,分别于2005年、2015年以个人名义将涉案商品包装、装潢等元素申请注册商标且以作者身份将涉案商品包装、装潢进行美术作品登记,并交由与其有利害关系的公司使用,不具备主观善意的前提。

另外,法院查明自2006年以来,云南涌鑫公司、邹某某大量生产、销售使用带有涉案包装、装潢的7663云南沱茶商品,商品数量多、销售范围广、货值金额高,侵权行为较为严重。

综合考虑后,法院一审判决云南涌鑫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500万元,邹某某对其中15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云南涌鑫公司与邹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但最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了云南涌鑫公司与邹某某的上诉请求,并维持一审判决。


结论

商品包装、装潢是商品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表现商品特色、传递商品信息,同商标一样,都是属于知识产权的范围。

如果经营者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容易使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从而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秩序,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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