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的Midea”这个品牌,相信大家都家喻户晓,美的公司创立于1968年,在厨房用抽油烟机、燃气炉、热水器、空调等商品上拥有“M”“Midea”“美的Midea”等图文商标。
经过多年经营,“美的”品牌业务板块不断扩大,市场领域不断延伸,在业内享有较高的知名度,这也让“M”“Midea”“美的Midea”等图文商标的价值不断攀升,在经营过程中,美的公司也十分注重品牌的声誉以及商标的保护。
近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美的”商标侵权纠纷案件,美的公司获赔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2万元。
2019年,美的公司发现有多个与“美的Midea”等图文商标近似的“FM方麦”图文标识在申请注册,其注册的类别是在厨房用抽油烟机、燃气炉以及广告宣传服务等类别,与美的公司的业务范围相同。
美的公司立即提出异议,历经诉讼、行政裁决等程序,上述商标或被相关部门宣告无效,或被裁定不予注册,但该公司仍旧在尚未注册成功的情况下,就在店铺内的招牌、展示柜上使用这些标识。
因此,美的公司便将该公司起诉至法院。
美的公司在诉讼中称,被告公司在注册“FM方麦”图文商标时未对已享有较高知名度的美的公司“M”图文商标作出合理避让,在法院作出构成商标近似的其他案件判决时仍在网络平台上使用这些已被宣告无效的商标。请求法院判令某麦公司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主张适用惩罚性赔偿,赔偿美的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合理开支2万元。
被告公司则辩称,被告公司在收到无效宣告裁定后,及时变更了商标,并不存在侵权的故意,且不存在侵权严重的事实,美的公司并未因此遭受任何损失,所以无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查证事实,在“FM方麦”图文商标被宣告无效后,被告公司仍在网络平台上使用已被宣告无效的上述注册商标,该行为侵犯了美的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
对于美的公司提起的适用惩罚性赔偿等主张,法院认为,被告公司涉案行为虽构成侵权故意,但不构成侵权情节严重的情形,因此该案不适用惩罚性赔偿。
综上,一审判令被告公司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赔偿美的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2.5万元。
对此,双方均不服,都向山东高院提起了上诉。
山东高院经审理认为,某麦公司涉案“FM方麦”图文商标已被宣告无效,应视为自始不存在,也即某麦公司自始就不享有基于该标识的权益,因此被告的行为系构成侵权的。
至于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山东高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公司自2021年12月签收相关法律文书之日起,就应该知道其使用的被控侵权标识不存在合法事由,但却依然在企业宣传、经营过程中突出使用该标识,攀附美的公司涉案商标商誉恶意明显,构成故意侵权。考虑到被告公司侵权时间较长,侵权产品种类、型号多,侵权规模大,侵权范围及于全国范围等,能够认定其侵权获利巨大,构成情节严重。
被告公司故意侵犯了美的公司的涉案注册商标权且情节严重,美的公司主张该案某麦公司侵犯注册商标权的行为应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主张成立,应予支持。
综上,山东高院改判被告赔偿美的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2万元。
总结:
该案二审判赔金额由一审的10余万元大幅提升至100余万元,对恶意攀附,故意侵权的公司是一个很好的警示。
同时,该案对有类似境遇的企业具有启发意义,在遭遇侵权时,应积极采取行动,除对相关商标被宣告无效后的侵权行为追责外,还可以提出惩罚性赔偿,以弥补自身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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