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品牌‘乐高’积木被恶意模仿,一审获赔300万元,二审改判3000万元!
2024-08-16   |   发布于:赛立信

乐高积木,起初只是一款用于启发婴幼儿智力的简单玩具,发展到如今,已经成为了家喻户晓的品牌。

乐高(LEGO)

创立于1932年,公司位于丹麦,是全球知名的玩具制造厂商,自进入中国市场后,乐高公司在第28类玩具、游戏器具等商品上核准注册了第10176429号LEGO、第10176179号“乐高”等多件注册商标。

据不完全统计,拥有乐高积木玩具的儿童有3亿之多,在全球120多个国家里都占有市场。

如此庞大的客户群体,如此强大的品牌效应,无可避免的引起一些别有用心的商家打起歪主意。

乐高公司在市场经营中发现一款叫做‘乐拼’“LEPIN”的积木玩具,经比对,乐高公司认为这些被诉侵权标识与自己的“LEGO”“乐高”“CHIMA”等注册商标近似,而且其生产的产品外包装盒、积木整体设计、组装说明、内部所附玩偶等均与自己对应的同型号产品具有完全相同或对应的关系,使得相关公众误认为“乐拼”产品就是乐高公司的系列产品或有某种关联,

因此,便将生产以及销售的几家公司告上法庭,并索赔经济损失等共计3000万元

面对如此天价的赔偿,法庭之上,被告否认侵权并辩称,“乐高”是拉丁字母的发音,而“乐拼”是由中文拼音声韵母结合出来直接以文字转换成的发音,因此,“乐拼”“LEPIN”与“乐高”“LEGO”从构成因素、表现形式、读音、含义都有非常大的区别;被诉侵权标识与乐高公司涉案商标并不近似。因此,四被告不构成商标侵权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经过审理后,法院认为,几名被告在被诉玩具产品上使用的上述被诉侵权标识,足以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相关行为侵犯了乐高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

至于3000万元的赔偿金额,法院认为,根据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商标侵权法定最高赔偿额是300万元, 但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四被告因该案侵权所获的利益超过300万元。因此法院在考虑了乐高公司商标的知名度、四被告侵权主观过错等因素酌情确定三被告连带赔偿乐高公司经济损失300万元。

这样的判决,显然是双方都不愿意接受的,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对赔偿金额有异议,向广东高院提起上诉。

乐高公司认为,其主张的3000万元赔偿金额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首先,乐高公司已尽力举证,提供了淘宝公司复函、第三方销售利润、智玩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自认作为赔偿依据,相关证据相互印证、可以采信。在被诉侵权人拒不提交相关证据情况下,法院应突破法定赔偿金额上限,支持乐高公司诉讼请求。

而四被告公司认为,被诉侵权标识均与乐高公司注册商标不构成相同或相似,并且乐高公司主张的赔偿金额过高。

广东高院经审理后认为,“乐高”系列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宣传,在玩具市场上具有极高知名度,早已成为相关公众用于识别乐高商品的主要标识。

被告使用“乐拼”等系列标识,在颜色组合、表现形式、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均与“乐高”等标识极为相似,极易导致公众混淆,从而削弱“乐高”系列商标的显著性,对其市场声誉造成毁贬,侵犯了乐高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商业名称权。

至于赔偿金额,经过调查被告公司在自营,以及代理商等销售渠道,有证据证明生产销售侵权产品的非法经营额已达到3.3亿元,另依据浙江淘宝网络公司提供的“乐拼”商品销售数据,可合理推定侵权产品的销售金额超过5亿元。

因此法院认定,被告的侵权持续时间长、规模大、获利多,且极富设计性和组织性,攀附和模仿乐高公司的恶意明显,属严重侵权行为,应从重判赔,遂对乐高公司提出的赔偿主张予以全额支持,改判“乐拼”赔偿“乐高”相关经济损失3000万元


结论

恶意攀附名牌商标不可取,从广东高院判决可以看出,虽然商标法与不正当竞争法明确规定了赔偿金额上限是300万元,但若是侵权方因侵权带来的收益突破法定的赔偿限额,必当会从重从严进行惩罚。



专业的市场调查和量化数据是证明侵权的关键,商标侵权市场调查请联系赛立信(市场研究):

电话:(86)20-22263298

邮件:smrgz@smr.com.cn

消费者或用户调查报告 | 取证调查 | 企业执行线索调查 | 诉讼策略挖掘



分享
赛立信集团总部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116号财富广场东塔18楼

电话:020-22263200,020-22263284

传真:020-22263218

E-mail:smr@smr.com.cn



                
关注赛立信
免费咨询顾问一对一服务
请留下您的电话,我们的咨询顾问会在当天(工作时间)直接和您取得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