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各类市场主体纷纷坚持创新,提升自身产品品质,以期在市场中取得优势地位。然而,仍有个别企业将心思放在了“搭便车”“傍名牌”上面,模仿他人商标及产品装潢,以不正当的手段谋求利益,但这种违法手段,最终将付出应有的代价。
近日,一起有关于休闲食品商标侵权以及不正当竞争的案件二审审结,侵权公司被判罚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00元。
案件起因:
(图片来源:好丽友官网)
“好丽友”这个品牌相信大家并不陌生,成立于1995年,是一家知名的休闲食品生产研发企业,在国内市场占据了不小的市场份额。
2022年,好丽友公司发现,在多家电商平台及线下商超中售卖的一款叫做“Q点”品牌蛋糕使用了与其“Q蒂”商标近似的标识,产品包装也与其产品十分近似。
(图片来源:好丽友官网)
经过调查取证,好丽友公司得知“Q点”品牌蛋糕的包装生产商系泓一公司生产销售,并了解到该公司同样主营休闲食品生产销售,于2010年12月在蛋糕糕点品类上申请注册了“Q点”文字商标,同时该公司还拥有“泓一”“Q堡”等商标。
因此,好丽友公司以泓一公司的行为涉嫌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其起诉至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00万元。
案件审理:
面对好丽友公司的诉讼,泓一公司则是辩称,“Q点”商标为自己注册申请的所拥有的合法商标,因此,在商品上使用“Q点”商标行为不构成侵犯他人商标权,并且涉案商品的包装装潢与原告公司的包装装潢亦不构成近似。
福田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泓一公司在被控侵权商品上使用“Q点”标识是合法注册取得,虽然在包装之上有少许变化,但也只是对注册商标“Q点”的艺术化使用,并未改变该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属于对其注册商标的合理使用。
另外,泓一公司在被控侵权商品上使用“Q点”标识的同时,虽然附加了黄色梯形的背景图,也难以认定被控侵权商品上的该整体图案与好丽友公司的权利商标构成近似。
至于在包装装潢方面,福田法院认为,原告公司主张的包装装潢尚不构成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包装装潢,被控侵权商品上使用的包装装潢与原告公司的包装装潢亦不构成近似,原告公司主张被告公司在被控侵权商品上使用包装装潢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事实依据不足。
综上所述,福田法院遂判决驳回好丽友公司全部诉讼请求,好丽友公司并不认可此判决,遂向深圳中院提出了上诉。
结论:
在一审过程中,法院认为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在汉字“蒂”和“点”明显可以区分,所以没有足够的事实依据证据两者的商标以及包装装潢构成近似。
那么二审的关键,便是好丽友公司是否能提供更切实有力的证据,证明涉案商标会对消费者造成混淆误认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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