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22日,世界知识产权日前夕,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备受关注的商标侵权案作出二审宣判。审判长敲下法槌的那一刻,一场持续十三年的商标博弈终于尘埃落定——知名潮牌“EVISU”的持有人捷尔普国际有限公司,成功狙击了在耳机商品上抢注近似商标的电子厂经营者罗某夫妇,获赔100万元。
这起案件的独特之处在于:服装与耳机并非类似商品,但广东高院认定“EVISU”为驰名商标,应获得跨类保护。同时,法院对被告“刷单”制造使用假象的行为作出了清晰的法律定性。案件的来龙去脉,要从2013年说起。
A Plan to Free-Ride on Brand Fame
“EVISU”的故事始于日本,但真正让它成为中国潮牌爱好者心中圣地的,是它在香港市场的深耕。自1994年进入香港市场以来,“EVISU”凭借独特的设计风格,迅速赢得年轻消费者的青睐。至2004年,该品牌在香港的年销售额已达港币1.56亿元。
2005年10月起,冠运(香港)有限公司以全资子公司捷尔普国际有限公司的名义,相继在全球35个国家和地区取得了“EVISU”商标的注册权,其中包括两枚在中国内地注册的核心商标。
2011年,“EVISU”正式进军内地市场,在北京、上海、广州等一线城市开设专柜和专卖店。到2018年,其内地门店数量已突破40家,当年营业收入接近人民币5亿元。商评委分别在2014年和2018年两次认定,“EVISU”商标在服装等商品上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或影响力。
抢注布局
就在“EVISU”在内地市场开疆拓土的同时,深圳一家电子厂的经营者罗某,将目光投向了这个日渐崛起的潮牌。
2013年3月,罗某在“耳机、扬声器音箱、麦克风”等第9类商品上,申请注册“Evisu”商标——与“EVISU”商标基本无视觉差异,仅大小写之分。
与此同时,罗某夫妇还在香港成立了一家以“EVISU”为字号的“影子公司”,为其产品虚构“香港品牌”背景埋下伏笔。
2015年3月,“Evisu”商标被正式核准注册。然而,商标到手后,罗某夫妇却将其长期闲置,并未真正投入商业使用。
第一次交锋
捷尔普公司很快发现了这个“搭便车”的商标。据法院查明的事实,捷尔普公司曾与罗某接洽,希望以转让方式解决商标冲突,但双方未能达成协议。
2017年7月,捷尔普公司以“Evisu”商标与“EVISU”构成“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为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宣告“Evisu”商标无效。
然而,这一申请未能获得支持,行政机关认为,服装与耳机不属于类似商品,商标可以共存。这是捷尔普公司的第一次法律尝试,以失败告终。
The "Three-Year Non-Use Cancellation" Rule
中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这就是业内常说的“撤三”制度。
被告自2015年商标注册以来,他们几乎没有实际使用过“Evisu”商标。眼看着三年期限将至,如果不采取行动,这枚“搭便车”得来的商标将面临被撤销的命运。
2018年初,他们开始通过刷单、关联交易等方式虚构销售数据,制造被诉耳机大量销售的假象。电商平台上,100多次带有“Evisu”标识的耳机交易记录被生成——但这些订单大多存在关联公司之间的“左手倒右手”嫌疑,并非真实的消费者购买。
2018年1月起,被告开始在多个电商平台开设网店,销售使用“Evisu”“EVISU”等标识的耳机,并在境外网站发布宣传视频。他们还进一步拓展了销售渠道,覆盖了更多电商平台。
Victory in the "Three-Year Non-Use"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2018年11月,捷尔普公司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撤销罗某的“Evisu”商标。这一申请,精准地击中了被告要害。
然而,被告早有准备。他们向商标局提交了那100多次网店销售记录的公证书,试图证明自己在“三年期间”确实使用了该商标。行政程序初步采纳了这一证据,“撤三”申请暂时受挫。
2021年:北京高院的翻案
案件进入行政诉讼程序。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一审中认定,罗某提交的销售记录能够证明诉争商标在“耳塞机”等商品上的实际使用,维持了商标的有效注册。
转折出现在二审。捷尔普公司的代理律师开展了深入的调查分析,揭示了罗某“刷单”行为的真相:
1、订单信息的矛盾:公证书中的网店销售记录存在多处相互矛盾和冲突的订单信息,显示这些交易并非真实的消费者购买。
2、关联交易:大量订单发生在关联公司之间,属于“左手倒右手”的虚假交易。
3、象征性使用:100多次交易的规模虽“看似不少”,但考虑到三年时间跨度,这本质上是为了维持商标注册而开展的“象征性使用”,而非真实的商业经营。
2021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支持捷尔普公司的主张。法院认定:这些刷单形成的交易记录,不足以产生维持诉争商标有效注册的法律效果。“Evisu”商标因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未使用,应予撤销。
2022年11月13日,“Evisu”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宣告撤销。
First Instance: Civil Infringement Lawsuit in Guangdong
快速出击
就在“Evisu”商标被撤销公告后的第10天,2022年11月23日,捷尔普公司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侵害商标权诉讼,将罗某、陈某(罗某妻子)、深圳某电子厂、汕头市柒匠电子厂列为共同被告,请求法院判令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支出共计300万元。
一审争议焦点
1.“EVISU”是否构成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的认定,直接决定了商标保护能否“跨类”,即从服装跨到耳机。一审法院认定,“EVISU”商标在2013年已经构成驰名商标。这一判断部分基于该品牌在香港的知名度辐射效应。
2. 罗某夫妇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一审法院认为,罗某等侵害了捷尔普公司涉案两枚驰名商标的权利,构成商标侵权。法院特别指出,罗某夫妇在香港设立“影子公司”并虚构“香港品牌”背景的行为,表明其具有明显的攀附恶意。
赔偿金额如何确定
在诉讼过程中,捷尔普公司申请法院责令罗某等提交制销被诉耳机的相关财务材料。但罗某夫妇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构成举证妨碍。根据《商标法》关于举证妨碍的规定,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证据确定赔偿数额。
一审判决结果
2023年,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罗某、陈某等立即停止侵权、在指定媒体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捷尔普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共计100万元。
一审宣判后,罗某等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Precise Finding of Well-Known Trademark Timing
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作出了一个重要修正:驰名时间的认定。
驰名时间认定的修正
广东高院经审理查明,“EVISU”服装在香港的销售额于2004年已达港币1.56亿元,但其2013年在内地的销量还不大,广告投入仅人民币100万元,新品上市、明星代言的相关信息在品牌微博发布后,关注度不高。
法院认为:“EVISU”服装在境外尤其是香港地区享有较高知名度,但该品牌进入中国内地市场的时间较晚,2011年才正式在内地设立专柜或专卖店。涉案两枚商标在2013年尚未达到为中国内地相关公众熟知的驰名程度。
但同时,法院综合考量了以下因素:
“EVISU”服装在内地的经营状况(至2018年已拥有40多家门店,年营收近5亿元),宣传力度(投入巨额广告费、邀请明星代言),受保护记录(商评委2014年、2018年两次认定具有一定知名度),“EVISU”品牌在境外尤其是香港商誉对粤港澳大湾区的辐射作用。
最终认定:涉案两枚商标于2018年构成驰名商标。
这一“精确到年”的驰名时间认定,对案件的定性和赔偿计算产生了直接影响。
“刷单”行为的双重定性
二审中,罗某夫妇以“撤三”程序中已认定其未实际使用商标为由,主张其在耳机上使用“Evisu”标识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法院对这一抗辩进行了精妙的回应,区分了行政确权程序与民事侵权程序的不同评价标准。
Judgment and Significance
2026年4月22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罗某、陈某等需停止侵权、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捷尔普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从2013年罗某申请注册“Evisu”商标,到2026年广东高院终审宣判,这场历时十三年的商标狙击战,最终以权利人的全面胜利告终。它不仅是一个企业的维权故事,更是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断强化的一个缩影。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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