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风"纸巾被侵权,被告纸巾在某拼平台销售,你有错买过吗?
2024-05-21   |   发布于:赛立信

纸巾,作为最常用的日常用品之一,其种类繁多,其中‘清风’牌纸巾,可谓是家喻户晓。

“清风”牌金装“原木纯品”纸巾,其商标拥有人为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

该公司成立于1996年,早在1999年已经核准注册“清风”商标。

经过长期推广、使用,2014年时“清风”品牌已在生活用纸总体品类中名列前三,市场占有率达15.6%,品牌价值较高,“清风”商标自2009年起连续多次被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江苏省著名商标,“清风”品牌两次被江苏省商务厅认定为江苏省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国际知名品牌。

2015年,金红叶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纸手帕包装袋”的外观设计专利,以达到更好的维护自身商标权利的目的

而这未雨绸缪的布置,果然起到了保护作用。


2022年,金红叶公司在寻梦公司经营的“拼多多”平台开设的“一绵纸品家居”店铺发现侵权自家‘清风’牌纸巾的产品。

经过调查,该店铺销售的“妮柔”牌“原木纯品”、“原木优品”两款纸巾与‘清风’牌纸巾外观装潢相似,侵权纸巾包装上标注制造商为金升公司,而金升公司的股东与“一绵纸品家居”店铺的经营者实际为亲属关系,遂将两被告一起起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向原告赔偿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济损失1,500万元,以及原告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42,720元。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并对案件进行审理。

根据原告公证购买的诉侵权商标与‘清风’牌纸巾相对比,两者包装均以金黄色为底色,以树木年轮或类似树木年轮状图案覆盖包装俯视面、两侧主视面的整体。被诉侵权纸巾包装的俯视面、两侧主视面正中均标注(原木纯品)或(原木优品),金红叶公司产品的相应位置则为(原木纯品),上述装潢通体颜色及构图近似,主要部分要素组合近似,结合“清风”牌“原木纯品”(金装)纸巾的较高知名度和显著性,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被诉侵权纸巾是金红叶公司商品或者与金红叶公司存在特定联系,故本院认定被诉侵权纸巾系与“清风”牌“原木纯品”(金装)纸巾的装潢近似的侵权商品。

而根据者寻梦公司提交的证据证明,一绵纸品家居”店铺的开店时间为2020年5月19日,禁售时间为2022年6月22日。案涉妮柔牌“原木纯品”、“原木优品”面巾纸商品链接对应的“商品ID”为130758382930,总销量为14,767,266件,销售总额为357,579,095.06元。

被告金升公司辩称:

01

金升公司所生产的“妮柔”牌“原木纯品纸巾装潢不构成近似,所以并不存在侵权行为。

02

金升公司认为金红叶公司主张赔偿的金额过高,远超过法定最高赔偿金额500万元,金升公司存在刷单行为,实际销量小。


法院对于赔偿金额的数值,经过审理后认为:


被告侵权时间长达两年,侵权规模特别大、销售额特别高,仅于拼多多平台中的“一绵纸品家居”一个店铺销售额已达3.5757909506亿元。

按同行业第三方相对规范经营公司同类产品平均净利润率13.5%估算的净利润可达4,827.5万元。

且被告金升公司采用了与原告金红叶公司高度近似的包装装潢,其攀附原告金红叶公司商品声誉和市场知名度的主观意图极为明显,其仿冒行为的恶果不仅体现在抢占本属于原告金红叶公司的市场交易机会,更体现在这种海量高度仿冒低价销售的行为会削弱原告金红叶公司的市场竞争优势。

因此判决全额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应立即停止对原告的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000,000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42,720元。


金升公司与李某某不服一审判决,随后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依法驳回了金升公司与李某某的上诉请求。


结论

金红叶公司的案例起到了一个非常好的警示作用,在企业经营过程中,未雨绸缪,打造知识产权护城河是相当有必要的事情。

而且在此案件审理判决中,也不难看到,国家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态度是坚定的,打击力度也是空前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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