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装、装潢相似造成消费者混淆亦属于侵权,驰名品牌‘椰树’以法律为武器,积极维权!
2024-03-28   |   发布于:赛立信

椰树牌椰汁,隶属于椰树集团海南椰汁饮料有限公司,以其口感香醇的独特味道,成为椰汁饮品中的龙头企业。


椰树集团海南椰汁饮料有限公司前身是创建于1956年的国营海口罐头厂,随着企业发展现已成为海南最大的热带农产品深加工的国家级农业龙头企业、中国饮料工业十强企业之一、中国最大的天然植物蛋白饮料生产企业。

近年来,更是因其独特的广告营销创意而火遍全网。

但随着品牌效应日愈强大,也难免引起一些别有用心者的跟风模仿,但这种行为,却是涉及违法,侵害原品牌的商标权益。


下面,我们就来看看近年来,椰树集团对于商标侵权不法商家的一系列反击。

案件一:

2021年,椰树集团发现两家公司生产的椰子汁产品的包装、装潢与自己的产品极为相似,极容易造成消费者混淆,以不正当竞争的侵权行为起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150000元。


很快,法院就此案进行开庭审理。


椰树集团提交的证据中载明,“椰树”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椰树公司原创的外观装潢,以其独创的、对比性极强的黑色为底色、由白色椰树字样及黄色产品名称文字,加上剖开的椰子果及盛满乳白色椰子汁杯子共同组合而成,该装潢设计独特,识别性极强。随着市场的销售,年均近2亿元的广告费用投入和已累计投入几十亿的市场及广告费用,并且已经成功申请到外观专利。


被告绿健源公司则辩称:

1

椰树公司主张的“罐装椰汁”产品包装、装潢与其专利号展现的外观设计专利图样不一致,其历年来一直也在变化,并未延续使用,不构成有一定影响商品的包装、装潢。


2

椰树公司外观专利已到期并进入公有领域,且其实际使用的包装装潢与该外观专利差异显著,外观设计专利图样不应作为有一定影响商品的包装装潢进行保护。

而且自家商品之上使用的是“乐朋”商标,相比于包装装潢,商标更加具有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对于消费者而言,被控侵权产品上使用的商标标识,能够使之与其他厂商生产的产品相区分,因此认为被控侵权产品装潢与椰树公司外观设计专利存在差别明显,消费者不会产生混淆。


法院当庭对公证购买的侵权产品同原告产品进行对比发现,被控侵权产品同样以黑色为罐身底色,正面主要分成三部分,最上部分同样为黄色边框、红色底色的梯形图案,内有文字,梯形图案下部同样为黄色纵向的文字,且字体与椰树公司的椰树字样一致,在椰子汁两侧同样有纵向文字,最下部有一个绿色的椰子,以及同样有一个剖开一半可见白色椰子肉的椰子,旁边同样有一只装着椰子的玻璃杯,与椰树公司的椰子汁产品包装、装潢构成近似,遂认定绿健源公司、金旺福公司生产、销售涉案被控侵权产品,构成不正当竞争。

最终判决,两被告向原告椰树集团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合理费用共计90000元。

但很快,台融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便提起了上诉,只是在二审期间,并未提供其他强有力的证据,二审被驳回,维持一审判决。


案件二:

2020年,椰树集团起诉佛山市南海吉元饮料有限公司、佛山市强矿力食品有限公司侵权原告商品特有包装,涉及不正当竞争纠纷,要求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100万元。

法院审理过程中,当庭对被控侵权产品“椰快乐牌”椰子汁与原告主张权利的“椰树”椰子汁比对。

可以看出二者的在字形、图形、颜色、构图及各要素组合等方面均近似,前者相较于后者的区别不足以改变其近似于后者的整体形象,未产生明显区别于后者的作用,应认定二者整体上构成近似。

虽然原告主张权利的装潢并非其“椰树”椰子汁目前主要使用的装潢,但依前所述,该装潢经原告长时间使用,加之使用该装潢的“椰树”椰子汁具有较高知名度,其与原告及原告的“椰树”椰子汁产品已产生固定联系,在案未有证据证明该联系已断裂或减弱至无法产生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故被控侵权产品使用其装潢仍会产生混淆的后果,使一般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可认定其为侵害原告涉案权利的商品。

最终判决,两被告向原告椰树集团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合理费用共计1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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