劲霸男装,自1980年创立以来,始终专注于以茄克为核心品类的高端商务休闲男装,以“更高品质”和“更好版型”获得消费者良好口碑,成为中国商务休闲男装领导品牌。
(图源劲霸公司官网)
从1989年,“劲霸”品牌中文名称正式注册,到2023年,劲霸男装品牌价值达878.26亿, 连续20年蝉联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榜,中国男装第一价值品牌。
2017年9月,劲霸公司发现上海两家沃尔玛商场里的劲牌服饰专卖店内销售的服装、店铺门头、外包装袋、吊牌等上的标识与劲霸公司的注册商标近似,该服装吊牌上载有劲牌公司生产信息。
随即,便将‘劲牌公司’以商标侵权为由起诉法院,请求判令劲牌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劲霸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并承担劲霸公司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1.6万元。
很快,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就此案进行了开庭审理。
劲霸公司认为,被告销售的男装产品上使用了与自身商标相似的商标,劲牌公司的行为足以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商标侵权。
劲牌公司辩称,其系“劲”“劲牌”文字为核心内容的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该系列商标多数早于权利商标申请注册时间,故其拥有在先的商标权利;“劲牌”作为其自身企业字号,其享有合法使用的权利,且其使用方式不构成对劲霸公司权利商标的侵权。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诉侵权标识“劲牌男装”与涉案注册商标“劲霸男装”的整体文字运用风格构成近似;被诉侵权标识与涉案注册商标均为图文组合商标,两者在排列组合、文字风格等整体效果上接近,构成近似且足以混淆,故构成侵权。
遂判决劲牌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刊载声明、消除影响,劲牌公司赔偿劲霸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71.6万元。
但对于这个判决,劲牌公司很快便向上海知产法院提起了上诉。
劲牌公司辩称被诉侵权标识与劲霸公司涉案系列注册商标不近似,故其使用行为不构成侵权。
2020年4月,上海知产法院审理后认为:
被诉侵权商品与劲霸公司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均为男装,两者的销售区域亦存在重合,而男装属于日常消费用品,相关公众在选择、购买时施以的注意力相对较低。
劲霸公司在经营及宣传活动中长期使用包含“劲霸”、“K-BOXING”字样、图形或其组合的注册商标,“劲霸”品牌在男装行业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被诉侵权标识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劲霸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劲牌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服装吊牌、外包袋上使用与劲霸公司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刘某某在其经营店铺门头及背景墙使用与劲霸公司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足以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构成对劲霸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劲牌公司自2012年7月起即对劲霸公司的注册商标提起异议,其在知晓劲霸公司权利商标的情形下,在经营活动中不但没有严格按照其核准注册商标样式使用,还通过拆分、重新组合、添加文字的方式全面模仿劲霸公司的注册商标,攀附劲霸公司的商誉,主观恶意明显。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
但这次侵权事件并未就此结束。
很快,劲牌公司同样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的二审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了再审。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劲牌公司再审时称:
1
“男装”作为通用商品名称不具有显著性。“劲霸”读音为“JINBA”,含义对应其相应的英文部分“K-BOXING”和商标图形部分;而被诉侵权标识显著性部分“劲牌”的读音为“JINPAI”,对应于劲牌公司2006年注册的字号,也是对其多个“劲”字商标品牌的描述性使用。
2
在劲牌公司/商标已于2012年4月14日获得注册的情形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亦核准注册劲霸公司于2013年8月29日申请的/商标,可见“劲霸”与“劲牌”不构成近似。劲霸公司曾对劲牌公司/商标提出无效宣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亦认为“劲牌”与“劲霸”在呼叫方式上存在明显差异。
3
劲牌公司第XXXXXXXX号/商标已于2020年6月21日被核准注册,核准类别为第25类,可以说明“劲牌男装”商标标识与“劲霸男装”商标标识不构成近似,劲牌公司使用“劲牌男装”商标标识具有权利基础。
劲霸公司则是称,劲牌公司自2017年至2020年,一直恶意模仿劲霸公司的注册商标,其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请求驳回劲牌公司的再审申请。
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诉侵权商品与劲霸公司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均为男装,两者的销售地域亦存在重合,且该商品属于日常消费用品,相关公众在选择、购买时施以的注意力相对较低。
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被诉侵权标识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劲霸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具有特定的联系;且本案在案证据表明相关消费者实际已对两者产生了混淆。
故劲牌公司关于其使用被诉侵权标识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的申请再审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驳回苏州市劲牌服饰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总结
从以上一审、二审、再到再审的过程中,不难发现。
无论是原告的起诉理由以及证据,还是被告的争辩理由以及提供的证据,最为重要的一点都是对相关消费者是否会造成混淆,来确定是否有侵权行为。
从法院的判决也可以明显看出,是否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是判定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关键因素。
包括二审阶段,以及再审的审理,法官皆是认定,被告的商标足以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构成对劲霸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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