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拉拉”不许抢注者“搭便车”
2021-05-19   |   发布于:赛立信
“货拉拉”不许抢注者“搭便车”


“拉货就找货拉拉,货物出行更轻松。”货拉拉的广告词相信大家都很熟悉,然而伴随着货拉拉的名声大噪,“货拉拉”也由此引发了一场商标权的纠纷。

“货拉拉”是全民快递公司旗下的同城货运网约平台,2014年“货拉拉”在各大手机应用平台上线迅速进入大众的视线,但由于全民快递公司对“货拉拉”商标的部署不当,被一家经验复合材料的企业(尼沃公司)申请了诉争商标,并被核准注册使用在货物递送、货运贮存、包裹投递等第39类服务上。

对此,全民快递公司针对该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的终审判决显示,尼沃公司的“货拉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货拉拉”不许抢注者“搭便车”


商标“在先使用权”保护被抢注商标

“根据我国现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这一规定旨在对已经有一定市场影响力的商品或服务的未注册商标进行保护,即商标在先权利的保护。”

很明显,“货拉拉”商标权纠纷的起因是全民快递公司在运营“货拉拉”前期没有做好正确周全的商标部署,在“货拉拉”品牌经营途中商标受到侵害。

众所周知,在“货拉拉”品牌上线运营后,已经在公众范围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并且有了一定的影响力,所以全民快递公司主张尼沃公司是“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同时,全民快递公司提供了例如有关“货拉拉”的报道资料及宣传图片,以证明是该公司在运营“货拉拉”时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提供尼沃公司的商标申请注册信息证据,以证明全民快递公司对“货拉拉”具有在先使用权。

全民快递公司致力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全民快递公司对“货拉拉”具有在先使用并具有较高知名度,证明尼沃公司对“货拉拉”商标的申请注册是不正当手段的商标侵害。

经审查,尼沃公司申请注册“货拉拉”商标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如何判定引发关注

在“货拉拉”商标纠纷案中,全民快递公司提供的相关证据,足以证明“货拉拉”品牌是在尼沃公司申请注册前,全民快递公司已经在运输、货运类服务上对“货拉拉”标志进行了商业性使用,并已在公众范围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所以尼沃公司申请的“货拉拉”商标无效。

商标被抢注时,证明抢注者是“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需要着重2点:商标在先使用和商标知名度、影响力。

而对于“在先使用”的相关证据,可以像全民快递公司一样提供对方申请商标的时间,通过时间上的对比证明谁是在先使用商标的一方,或者通过一些调查手段(市场调查)确认公众知晓商标时,商标的主体归谁。

“商标知名度、影响力”的相关证据,就是该商标在相关公众范围内是否存在一定影响和知名度,现在对此的取证方式比较广泛的是问卷调查,在相关公众范围内进行取证。




赛立信为商标侵权案提供第三方市场调查报告

赛立信在过去多年参与众多案件中,作为市场调查科学论证法提交法院参考,并成为重要证据。

赛立信致力于为各大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案件的市场调查服务,提交的市场调查报告通过系统的流程和专业的人员共同完成,严格甄别报告数据的来源,保持严谨的科学调查方法,保证报告的真实性、科学性。

第三方市场调查报告

第三方市场调查报告根据法院评价问卷调查的方法进行市场调查,北京高院对市场调查报告的采信也表现出现了积极的态度,认为对于相关公众能否将诉争商标和引证商标相区分的问题,当事人可以提供市场调查结论作为证据,该意见对市场调查作为可采信的证据有着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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