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个标识卖改装机,终审判决:停止侵权+赔偿650万
2026-11-05   |   发布于:赛立信市场研究

不少经营者会将正品家用设备改装为商用机型,擅自增加、更换商标标识再对外销售,以为拿到的是正品就不会触碰知识产权红线。事实上这种“改装+换标+虚假宣传”的操作,很容易构成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青岛知识产权法庭一审、山东高院二审审结的这起改装家电商标纠纷案,终审判决被告合计赔偿650万元,厘清了商标权利用尽原则的司法边界。


案情回顾:家用机“变身”商用机,还贴上别人的标

原告是“海尔”“Haier”系列商标的权利人。原告发现,广东某公司未经授权,擅自将其“统帅”牌家用洗衣机加贴“Haier”标识,改装成商用洗衣机,又将原告的商用洗衣机改装后加贴“弗尼亚”标识。东莞某经营部负责宣传投放涉案产品并收取相关经营款项,广州某公司对外销售涉案产品。原告认为上述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认定:改装再售,动摇了商标的识别与信誉功能

法院经审理认为,广东某公司将“统帅”牌家用洗衣机加贴“Haier”标识改装为商用机、将商用洗衣机加贴“弗尼亚”标识后再销售或运营,妨碍了原告商标识别功能以及品质保障、信誉承载功能的正常发挥,构成商标侵权。东莞某经营部宣传投放涉案产品并收取经营款项,与广东某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广州某公司销售涉案产品,同样侵害商标权。此外,广东某公司、东莞某经营部的相关宣传行为会使消费者对产品来源产生误认,损害原告产品声誉,构成虚假宣传、商业诋毁。

法院综合考量原告商标知名度高、被告侵权规模大、被告在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且被行政机关查处后仍继续侵权,以及原告为维权支出合理费用等因素,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广东某公司、东莞某经营部赔偿原告600万元,广州某公司赔偿50万元。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没有直接“印假标”,照样可能构成侵权

该案系企业在产业转型过程中产生的新类型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被诉侵权人虽然未在自己的产品上直接使用权利人商标,但其将带有权利人商标的产品改装后转售或运营,并实施相关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了权利人商标功能的正常发挥,既不属于合理使用,也不适用权利用尽原则,损害了权利人对其商标及竞争优势享有的合法权益。该案的裁判为权利人及时提供了司法救济,体现了司法保护在加强新业态新模式保护、推动产业深度转型升级中的积极作用。



合规提示:改装不是“产品调整”,加标更不是“顺手的事”

对经营者而言,公平诚信是底线。通过改装他人产品、擅自增加或替换商标标识、虚假宣传、商业诋毁等方式攀附商誉、攫取商业成果,均不可取。产品用途变更、标识更换、渠道投放,每一环都可能触发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的双重风险,不能以“只是改了一下”“只是卖个货”轻描淡写。

对消费者而言,改装产品潜藏质量安全隐患。应避免购买非正规渠道的改装产品,注意识别产品标识和来源,通过官方正规渠道获取产品及相关服务。商标保护的不只是品牌方的商誉,更是消费者对“买到的东西来自谁、经过谁的手”的基本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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