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0月,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审结并对外披露一起“養生堂”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为生产端与销售端的责任划分提供了一份清晰的裁判样本。
某药业公司在商品外包装上突出使用含“養生堂”字样的标识,被判赔偿123.6万元;海口某商行销售了同一批侵权商品,却因完整进货凭证的提交,就商标侵权部分成功适用合法来源抗辩,仅因店铺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判赔2000元。
本案原告为养生堂公司及其商标被授权使用方养生堂药业公司,前者系“養生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被告有两方:一方是某药业公司,为涉案侵权商品的生产商;另一方是海口某商行,为涉案侵权商品的销售商。
案由为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两原告诉请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刊登致歉声明,并共同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3.6万元。
涉案“養生堂”商标于1999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在药品保健品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养生堂公司系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并授权养生堂药业公司使用。
法院审理查明,某药业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多款商品外包装上,突出使用了含“養生堂”字样的标识,具体形式包括“養生堂中藥科學研究院”“養生堂中藥科學研究院 技术支持”等,并在阿里巴巴平台开设网店销售上述商品。
被告海口某商行则在抖音平台开设名为“某某养生堂”的店铺,销售被告某药业公司生产的、外包装标注“香港養生堂”字样的商品。
庭审中,两被告公司就各自行为的性质及责任承担发表了抗辩意见,其中海口某商行重点提交了其与上游供货方之间的进货订单、物流记录及供货主体信息,用以主张合法来源抗辩。
法院经审理,对以下事实予以认定:
1、养生堂公司系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其授权养生堂药业公司使用该商标的权益依法受保护。
2、某药业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多款商品上突出使用含“養生堂”字样的标识,构成商标侵权。
3、海口某商行销售该侵权商品的行为亦构成商标侵权,同时其在抖音店铺名称中使用“养生堂”字样,构成不正当竞争。
4、关于海口某商行的合法来源抗辩,法院审查其提交的证据后认定,完整的进货订单、物流记录及供货主体信息足以证明被诉侵权商品系合法取得,故该抗辩就商标侵权部分成立。
综合考量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告的侵权情形、情节及过错程度等因素,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并在责任承担上对生产端与销售端作出了明确区分。
第一,停止侵权与消除影响:
两被告立即停止涉案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某药业公司须刊登声明,消除其侵权行为造成的不良影响。
第二,生产商的责任:
某药业公司在商品外包装上突出使用含“養生堂”标识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法院判令其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23.6万元。
第二,销售商的责任:
海口某商行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本身亦构成商标侵权,但其提交了完整的进货订单、物流记录及供货主体信息,足以证明被诉侵权商品系合法取得,法院认定其合法来源抗辩成立,就该部分免除赔偿责任。
然而,该商行在抖音店铺名称中使用“养生堂”字样的行为,被认定为独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能因商品来源合法而免责,法院最终判令其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2000元。
该案被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定位为“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存、生产端与销售端责任区分明确”的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本案明确了一个关键区分:合法来源抗辩仅适用于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不适用于独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其裁判逻辑传递了两层信号。
1、对源头侵权,司法保持高压态势,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与高额判赔形成有效威慑。
2、对销售端,则体现了精准归责的审慎态度——合规经营的销售者不会因上游厂家的侵权行为而被连带重罚,但“进货凭证”绝非万能免责金牌。店铺名称、宣传用语中刻意攀附知名品牌字号的“搭便车”行为,仍将独立承担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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