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18日,广西法治日报报道了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涉“小米”商标侵权纠纷案。该案涉及电商经营者通过视觉设计“搭便车”蹭名牌,为网络销售中的商标合规使用提供了清晰警示。
小米公司系“小米”系列商标的权利人,该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具有极高知名度,曾被多家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在第9类鼠标等商品上享有专用权。
陈某在网络平台经营一家数码店铺,销售无线蓝牙鼠标。为蹭名牌热度,其在商品标题中堆砌多个品牌关键词,并在宣传主图中将“适用”二字极小化处理、近乎隐形,却将“小米”字样置于醒目位置并显著放大,极易误导消费者认为产品与小米公司存在关联。
经查,案涉鼠标券后价仅6.51元,页面显示“已拼10万+件”,但外包装及产品本身均未标注“小米”标识,实际品牌为“BP”,系未经授权的第三方兼容产品。小米公司以商标侵权为由诉至法院,索赔10万元。陈某辩称标注“适用小米”系客观描述,售价低廉不会造成混淆,销量系虚拟数据,且小米公司属于商业化批量维权。
钦北区法院审理认为,“小米”商标依法应予保护。陈某对“适用”字样的刻意弱化及对“小米”商标的突出使用,已超出说明商品适配性的合理范畴,属于发挥商标识别功能的“商标性使用”,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构成商标侵权。
关于赔偿数额,陈某主张“已拼10万+”系虚拟数据,但未能举证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鉴于权利人实际损失及侵权人获利均难以精确计算,法院综合考虑“小米”商标知名度、陈某主观过错程度、侵权模式及维权成本,酌情确定赔偿额为3万元。
本案为电商经营者敲响了警钟,以下几点值得注意:
第一,“适用”不等于“能用商标”。 标注“适用某品牌”本属正当商业表达,但通过视觉设计将“适用”弱化、品牌名称突出,使消费者误认来源,即超出合理使用边界,构成商标侵权。
第二,“卖得便宜”不改变侵权性质。 商标侵权认定不以商品价格高低为前提,只要使用行为足以使公众对来源产生误认即构成侵权。
第三,“销量是假的”需要证据支撑。 被告主张平台销量数据不实的,应提供相应证据,否则法院将综合页面显示数据等因素进行考量。
尊重商标权,就是尊重市场秩序。 商标从来不只是图案与文字的组合,它背后连接着消费者的信赖,也承载着品牌方在时间与资源上的持续投入。尊重商标权,就是保护这份信赖不被滥用,守住市场交易最基本的底线。无论经营规模大小,一旦进入商业领域,诚信就是通行证,而非可以讨价还价的选择。靠视觉游戏来“搭便车”,或许能在短期内换取流量与订单,但它本质上是对规则的一次试探、对他人成果的一次侵占。这类做法一旦被穿透表面看到实质,就不再是营销策略的问题,而是法律责任的起点。侥幸得来的便利,终究要靠代价去偿还——要么是赔偿金,要么是信任的崩塌,而后者往往比前者更难以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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