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莫“搭车”——“奶龙”案揭示著作权保护关键点
2026-09-07   |   发布于:赛立信市场研究

2026年4月2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遴选出十件2025年度商标异议、评审典型案例。其中,第77565415号“HOPPI JUJU WIPES及图”商标异议案,因涉及国产动漫IP“奶龙”的著作权保护而备受关注。

一、侵权商标被裁定不予注册

异议人某文化传媒(深圳)有限公司发现,泉州某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第77565415号“HOPPI JUJU WIPES及图”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6类“笔;文具;纸巾”等商品上。该公司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其在先注册的“奶龙及图”等商标构成近似,且损害了“奶龙”美术作品的在先著作权。

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答辩。商标局审查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更关键的是,异议人提交的著作权登记证书等证据表明,其法定代表人为《奶龙》美术作品著作权人,异议人作为利害关系人有权主张在先著作权。被异议商标与“奶龙”美术作品在设计风格、表现形式、视觉效果等方面高度近似,构成实质性相似,且被异议人具有接触该作品的可能。据此,商标局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裁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二、核心争议:商标注册能否“搭便车”?

本案核心在于:被异议商标注册是否损害了“奶龙”美术作品在先著作权,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损害他人现有在先权利”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明确,主张在先著作权的,应依照《著作权法》对作品是否构成、当事人是否为著作权人、诉争商标是否构成侵权等进行审查。商标标志构成作品的,著作权登记证书等可作为著作权归属的初步证据。

三、四个维度判定著作权侵权

涉及著作权保护的案件,一般综合考量四个因素。

是否构成作品。 “奶龙”角色为一只1岁外星恐龙,身体圆润,形象活泼可爱,体现创作者智力劳动与独特构思,符合美术作品构成要件。

权利人认定。 异议人提供的著作权登记证书等证据表明,“奶龙”美术作品经历了创作完成、公开发表和登记等程序。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为2024年3月26日,而异议人早在2020年2月6日即在类似商品上申请了相关商标,2022年3月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证书,权利基础稳固。

是否实质性相似。 被异议商标图形与“奶龙”在线条勾勒、轮廓形态、艺术风格上高度近似——圆胖头部、短小四肢、白色圆圈状肚皮等特征一致,相关公众极易误认。

是否存在接触可能。 异议人在抖音、腾讯视频等平台广泛传播,“奶龙”具有很高知名度,被异议人完全存在接触可能。

四、典型意义

本案是规制恶意注册国产动漫IP的典型案例。随着国产动漫产业蓬勃发展,高商业价值IP符号日益成为产业竞争核心资源,也越容易成为抢注目标。本案释放了明确信号:只要美术作品具有独创性且在商标申请日前已公开发表,权利人即使未在全部商品类别上注册商标,仍可依据在先著作权主张跨类保护,为文创企业提供了超越商标注册类别限制的防御工具。

提前布局,胜过事后维权。本案也提醒创作者,动漫IP保护不能只靠商标注册。创作完成后及时进行著作权登记、保留创作证据、做好知识产权布局,往往比事后维权更稳妥。市场主体在申请商标前,也应当对在先权利作必要核查,避免将“创意借鉴”变成侵权风险。


赛立信知识产权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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