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家”驰名商标跨类保护案:获赔200万元!
2026-08-31   |   发布于:赛立信

案件背景

英特宜家系统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是全球知名家居品牌“宜家”“IKEA”的注册商标权利人。“宜家”品牌自1998年进入中国市场,经持续经营和大规模宣传推广,在家具家居领域积累了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其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木制家具及家居用品),并曾在多份在先判决中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本案被告佛山市康派智能门窗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于2017年1月在第6类“金属门、金属窗”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了“康派宜家KONPAe+及图”和“康派宜家”商标,并在其官网、微信公众号、门店及生产经营中广泛使用该标识,同时辅以“精工·静音·更宜家”“KANGPAI IKEA”等宣传语。

另一被告佛山南海某公司、海口某经销部亦在其经营活动中使用了相同标识。

2023年4月,宜家公司向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包括康派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南海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等六方主体,请求认定“宜家”为驰名商标,并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00万元(其中对海口某经销部的1万元诉请后被撤回)。

宜家公司主张,被诉侵权标识均使用在金属门窗等产品上,与涉案商标使用的家具商品类似,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构成商标侵权。

审理焦点与争议

本案的核心障碍在于法律程序与实体认定的交织。被诉侵权的“康派宜家”系有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类别为第6类(金属门窗),与“宜家”商标的第20类(木制家具)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分属不同类别。按常规路径,权利人须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宣告该商标无效,待行政程序终结后方可提起民事诉讼。

事实上,宜家公司已于2022年6月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3年8月、9月先后作出裁定,认定“康派宜家”与“IKEA”“宜家”构成近似商标,宣告其无效,该两商标于2024年12月被正式公告无效。

但康派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案件仍在审理中。这意味着常规维权路径可能耗时数年,侵权状态将持续。

面对这一困局,法院将案件的争议焦点归纳为:康派公司、南海公司、琼山经销部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宜家公司主张的“宜家”“IKEA”注册商标专用权。

法院指出,被诉侵权商标为注册商标且仍处于有效状态,故“宜家”是否为驰名商标是判断侵权是否成立的前提条件,可直接通过民事诉讼寻求司法保护,无需等待行政无效程序的结果。

驰名商标认定与侵权判断

1、关于“宜家”是否为驰名商标:

法院综合考虑其进入中国市场的时间(1998年)、持续使用情况、市场知名度、销售规模及广告宣传投入等因素,认定“宜家”构成驰名商标。

法院在审理中遵循了驰名商标认定的“被动保护、个案认定、按需认定”三大原则,根据宜家公司的申请,结合案件具体情况需要,认定“宜家”为驰名商标。

2、关于商品是否构成类似:

虽然第20类商品主要为木制品、第6类商品主要为金属制品,但法院认为,随着建筑方式和装修模式的发展,木制家具隔板、家具门与金属门、金属窗、金属门板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和消费群体上关联性较强,易使相关公众混淆商品来源,应认定为类似商品。

3、关于标识是否构成近似:

法院特别指出,康派公司在门店、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及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了“KANGPAI IKEA”标识,其中的“IKEA”与宜家的“IKEA”注册商标完全相同,二者构成近似。

“康派宜家”的汉语拼音并非“KANGPAI IKEA”,康派公司对其的使用具有明显攀附嫌疑。康派公司辩称“宜家”是“适宜家用”的简写,且其突出使用的是“康派”而非“宜家”,但法院认为其在实际使用中“KANGPAI”与“IKEA”大小一致、颜色相同,该抗辩不能成立。

被告使用“康派宜家”及“精工·静音·更宜家”等标识,不仅容易导致公众混淆,更会使公众联想到“宜家”品牌,误认为被告与宜家公司存在特定联系,从而构成对驰名商标显著性的淡化。

根据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原则,构成“摹仿、复制或翻译”不仅包括混淆情形,还包括足以使公众联想并削弱驰名商标显著性的情形。


最终,法院据此认定被告侵权成立,判决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宜家公司经济损失200万元。

被告不服此判决,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法院二审审理,作出(2024)琼民终414号判决,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在三个层面具有标杆意义。

其一,突破了注册商标冲突的程序困局,通过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直接解决注册商标之间的民事纠纷,无需等待行政无效程序的结果,及时制止了持续侵权。

其二,确立了反淡化保护的适用边界,驰名商标的保护不仅限于防止混淆,更防止其显著性被削弱,即使公众不误认来源,只要能引发联想并稀释商标显著性,亦可构成侵权。

其三,不再机械适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法院从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实质角度认定商品类似,为驰名商标跨类保护提供了更为灵活的裁判标准。


赛立信知识产权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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