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中国公平竞争政策宣传周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狂飙”酒瓶案位列其中。2023年初热播的反黑题材剧《狂飙》走红后,酒类商品迅速“上车”,把剧名、片头字体、人物元素和剧集画面一起推向市场;法院最终给出否定评价,一审判赔500万元,二审维持原判。
该案一审由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案号为(2023)沪0107民初14392号;二审由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案号为(2025)沪73民终120号,并于2025年5月21日开庭。据最高人民法院披露的典型案例,原告为某科技公司(《狂飙》出品方之一),被告包括某管理公司、某酒业公司(二者系关联公司)及受托生产的某啤酒公司。因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典型案例时对当事人名称作匿名处理,本文不指称具体企业名称。
最高法披露的案情显示,某科技公司系《狂飙》出品方之一,并主张对相关知识产权享有权利。某管理公司、某酒业公司均成立于该剧2023年热播期间;二者委托某啤酒公司生产多款“狂飙”品牌酒类商品,在瓶身、瓶贴、瓶盖、包装箱等位置突出使用“狂飙”变体文字,字形风格与《狂飙》片头高度近似。某酒业公司还将“狂飙”登记为企业字号,并在宣传中搭配主人公名称等元素及影视剧画面。
“狂飙”不能因有电视剧火了就被垄断;但当一个剧名已与特定作品形成稳定对应关系,能够识别来源时,就可能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商业标识”。他人再把它贴到酒瓶、包装箱、海报和短视频里,问题就不是“词汇能不能用”,而是“消费者会不会误以为这是授权款、联名款”。商标法保护注册商标;反不正当竞争法则保护已经具有一定影响、能够识别来源的商业标识。词汇越普通,越要看实际使用证据、传播强度和受众认知。
一审判令某管理公司、某酒业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500万元;某啤酒公司因未尽审慎审查义务,就其中5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二审维持原判。对委托生产、贴牌灌装、设计打样、渠道铺货各环节来说,看到“热播剧同款”“片头同款字体”“人物名+名场面”的方案,不能只问客户有没有给钱,还要问客户有没有授权。
专业酒类生产企业至少应要求委托方提供授权链条:影视剧权利归属证明、剧名商业使用许可、字体授权、剧照使用授权、联名合作范围。拿不出授权还批量上市,就可能被认定未尽审慎审查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品牌方应核验四层文件:影视剧权利归属和维权授权是否覆盖起诉主体;剧名、角色名、台词、片头字体、剧照海报分别由谁授权;授权类别是否明确覆盖酒类及包装装潢;直播、短视频、线下陈列和礼赠场景是否纳入宣传边界。任何一层断掉,越像爆款的设计,越可能构成混淆。联名合规还包括:授权范围写明商品类别、包装位置、宣传渠道、期限和地域;宣传素材过法务;企业字号和店铺名称不能与热门IP形成攀附性近似。
假联名短期看是低成本获客,长期会打坏真授权价格、磨没消费者信任,并把行业拖进“谁热蹭谁”的恶性循环。等起诉、下架、退款、追责一起来,账单通常远高于一笔正规授权费。影视IP商业化,本质售卖的是信任:观众相信这个剧名背后是某部作品、某个团队、某种审美和质量预期。
本案确认:具备识别性的知名影视剧剧名,可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登记企业字号、规范使用全称、委托专业厂家生产,都不能当然洗掉攀附故意。对内容公司,要趁早留存使用和知名度证据;对酒企、食品企业、礼盒厂商和MCN机构,要把“有没有授权”放在“像不像爆款”前面。市场可以追热点,但不能把别人的作品当成自己的酒瓶贴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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