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老板”电器被侵权案:顶格法定赔偿500万元!
2026-08-14   |   发布于:赛立信

驰名商标“老板”

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厨电行业的龙头企业之一,依法拥有“老板”“ROBAM老板”等注册商标专用权。“老板”商标经过数十年的持续经营和推广宣传,先后多次被评为浙江省著名商标,并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老板”牌吸油烟机、家用燃气灶具也被授予中国名牌产品、中国厨卫电器十大品牌等荣誉,在燃气灶、吸油烟机等商品上具有极高的市场知名度和品牌影响力。

本案的被告是深圳高端厨卫老板电器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与原告同为生产、销售燃气灶、油烟机产品的经营者。

侵权事实:全方位“蹭名牌”

被告的侵权行为可谓成体系、多渠道、大手笔。在其生产的燃气灶、吸油烟机产品的外包装、使用说明书、防伪卡、机体及标签上,到处标注着“深圳高端厨卫老板电器”“老板官方网站”“老板官方微信”等字样。其中的“老板”二字,直接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

销售渠道更是“全面开花”,通过微信、抖音、网店及实体店铺多个平台同时铺货,涉及产品类型多、生产规模大、销售区域广,且使用包括银行账户、微信账户、支付宝账户在内的多个个人账户作为收款账户,获利巨大。

不仅如此,被告还将“老板”直接登记为企业字号。被告公司成立于2016年,作为登记在后的同行业经营者,被告理应知晓“老板”品牌的知名度,却不仅不予规避,这种行为在法律上被认定为明显具有攀附原告商誉的故意,即使完整规范使用其企业名称,也不可避免地会造成公众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

2021年5月,该公司因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首次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其经营乱象早已有迹可循。

一审审理:顶格赔偿500万

2021年3月22日,杭州老板电器公司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21)鲁07民初91号。

潍坊中院经审理确认了侵权事实:被控侵权产品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煤气灶、排油烟机属于同类商品,被控侵权标识与“老板”商标相同,与“ROBAM老板”商标构成近似,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侵害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在赔偿问题上,原告主张根据被告获利来计算赔偿数额,并提交了相关初步证据。

法院依法要求被告提交财务账簿和出货记录等材料,以证明其生产、销售侵权产品的数量及价格,并明确告知拒绝提交的法律后果。然而,被告未在法院确定的合理期限内提交任何材料。

基于被告的拒不配合,法院根据原告的主张和提交的证据,确认了侵权产品的销售数量、销售单价和利润率,最终计算出被告的侵权获利为4525.6万元。

这个数字远远超过了原告主张的500万元赔偿请求,原告仅主张500万元,被视为对其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法院予以支持。

本案的赔偿逻辑有一个值得注意的细节:原告主张的是法定赔偿,而非惩罚性赔偿。

法院审查后认为,本案被告主观恶意明显、侵权情节严重,已具备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要件,但由于原告主张的是法定赔偿,法院便在确定法定赔偿数额时,充分考虑了主观恶意、情节严重等惩罚性因素,最终顶格判决500万元。

2022年2月14日,潍坊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停止在网站及微信等平台使用“老板”字样,变更企业名称(不得再含“老板”二字),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0万元。

二审维持:判决生效

一审宣判后,被告不服此判决,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认为一审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确定的赔偿数额并无不当。

2023年2月3日,山东高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典型意义

本案在三个层面具有典型意义:


其一:虽无惩罚性赔偿之名,却有惩罚性之实。山东高院明确,在具备惩罚性赔偿要件但当事人主张法定赔偿时,裁量数额应充分考虑主观恶意和情节严重等惩罚性因素,本案顶格判赔500万元正是这一裁判思路的体现。


其二,举证妨碍规则威力尽显,被告拒不提供财务账簿,法院便依据原告证据及行业数据精细计算出侵权获利远超诉请,以“不配合就按对手数据算账”的方式,有效破解了“举证难”“赔偿低”的维权困境。


其三,企业字号亦不能“幸免”,法院判令被告变更名称、不得再含“老板”字样,有力打击了将他人驰名商标登记为企业字号以“合法包装”侵权的惯用伎俩,实现了对恶意侵权行为的全链条遏制。


赛立信知识产权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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