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巧”商标被侵权,被告注销公司“金蝉脱壳”仍被判赔百万元!
2026-08-12   |   发布于:赛立信

案件背景

青岛百洋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2021年6月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作为一家具有创新品牌打造能力的产业化平台,其核心产品“迪巧”系列补钙产品自2002年进入市场,已连续9年蝉联进口钙品类市场销量第一。公司持有的相关系列商标核定使用于第5类婴儿食品、维生素制剂、医用营养品等商品上,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曾在其他案件中被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

青岛百洋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与案外人共同持有“迪巧D-CAL”系列商标,核定使用在第5类婴儿食品、维生素制剂、医用营养品、人用药等商品上,该系列商标经过长期运营以及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曾在其他案件中被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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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过程与双方争议

2025年,青岛百洋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发现某电商平台上有使用近似商标的侵权产品销售,经过调查了解后,发现对方竟是曾经有过侵权行为安徽哈某药业有限公司,遂将其以及销售店铺一同诉至常熟市人民法院。

被告安徽哈某药业有限公司生产了多款儿童营养品,液体钙、海藻钙、果蔬铁等产品包装上均标注了与原告商标相近的标识。

这些产品随后由常熟梵某母婴用品店在电商平台开设的网店对外销售,商品链接和展示图片中同样使用了相关标识。

原告主张被告公司生产、梵某母婴店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侵害了百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鉴于哈某公司属于重复侵权,原告同时主张适用惩罚性赔偿。

然而,就在诉讼进行期间,哈某公司突然通过简易程序注销了公司登记,这一操作的意图不难揣测:只要公司“消失”了,赔偿责任也就无从谈起。

面对这一变故,原告迅速调整策略,依据《公司法》关于一人公司股东连带责任的规定,申请追加哈某公司唯一股东周某某为责任承担主体。原告认为,周某某在明知公司尚有未了结诉讼的情况下,仍出具虚假承诺书骗取注销登记,其规避债务的恶意十分明显,不应受到有限责任制度的庇护。

法院的审理与认定

法院查明,百某公司与案外人共同持有第1708530号、第1728454号注册商标,根据商标共有人的确认,百某公司有权单独提起侵权诉讼。

比对双方标识后,法院认为被诉侵权标识的文字部分完整包含了原告注册商标的中文部分,两者构成近似,且使用在同一种商品上,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详情页显示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商信息均指向哈某公司,足以认定侵权产品系哈某公司生产。梵某母婴店在网店中销售上述产品,同样构成商标侵权。

哈某公司的注销行为,恰恰是本案的关键转折点。

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指出:股东以虚假清算报告骗取公司注销登记的,债权人有权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周某某作为一人股东,不仅出具了虚假《承诺书》,还未能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

法院认定,其在明知公司尚有未了结诉讼的情况下恶意注销登记,已构成对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滥用,依法应当揭开公司面纱,由周某某对公司注销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赔偿数额确定

关于停止侵权,法院认为生产商已注销,原告也未证明周某某个人存在侵权行为,故对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因原告无法精确举证具体损失,法院在法定赔偿框架内综合裁量,重点考虑了三个因素:

1、哈某公司此前已被生效判决认定构成侵权,属于重复侵权,主观恶意明显。

2、涉案商品为儿童液体钙、海藻钙等母婴营养品,直接关系婴幼儿健康,属民生敏感领域。

3、哈某公司恶意注销、周某某出具虚假承诺书,逃避责任的意图明显。

综合上述因素,法院在法定赔偿中充分考量了惩罚性因素,最终判令周某某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0万元。梵某母婴店作为销售方,结合其侵权持续时间、销售金额及在侵权链条中的地位,被判令对其中8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案件启示

综合来看,本案的警示意义贯穿了侵权行为的始末:从生产端的恶意重复侵权,到公司主体试图借注销“金蝉脱壳”,再到下游销售渠道的配合,法院均以穿透式审判思维予以逐一击破。

在实体责任上,法院明确股东以虚假清算报告骗取注销登记并不能免除个人连带责任,让“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成为司法常态。

在赔偿裁量上,法院充分考虑母婴产品关乎婴幼儿健康的民生属性,虽适用法定赔偿,却充分吸纳了惩罚性因素,以高额判赔传递出民生领域从严保护的强烈信号。

法院依据各侵权环节的角色与获利,精准划定生产商股东与销售商的连带责任份额,形成了从源头到渠道的闭环追责,这一裁判路径不仅有力惩戒了恶意侵权者,更为净化母婴市场环境提供了可复制的司法样本。

赛立信知识产权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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