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纸终审判决,为一场持续数年的跨国商标维权战役画上句号。
美国鞋履品牌Sam Edelman的中国维权行动,不仅获得100万元民事赔偿,更在司法层面确立了一项重要规则:商标被宣告无效后溯及既往,注册证不能成为侵权“护身符”。这一裁判思路,对近年来频发的“先抢注、后抗辩”型侵权行为构成根本性否定。
图片来源:SamEdelman山姆爱德曼官方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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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德曼鞋业有限公司为美国卡雷斯公司全资子公司,旗下品牌Sam Edelman以女鞋、手袋等时尚产品闻名,业务覆盖全球32个国家,2015年正式进入中国市场。
自2021年起,被告王某某及东莞爱婧商贸有限公司对爱德曼品牌实施了一套系统性侵权行为,其策略呈现出明显的“合法化包装”特征:首先对爱德曼注册商标进行细节修改,设计出高度近似但刻意规避审查的标识,据此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或登记了二十余个近似商标及版权;继而通过淘宝、微信、抖音等线上平台及实体店铺大规模销售仿冒产品,直接抄袭爱德曼最知名的“BAY”款鞋履整体装潢;同时编造品牌历史进行虚假宣传;更为恶劣的是,被告利用抢注的商标和版权反向对爱德曼的7个商标提起异议和无效宣告,试图干扰权利人正常经营。
诉讼前,原告代理律师团队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采取了系统性前置维权策略。针对被告抢注的二十余个近似商标,原告逐一提起异议与无效宣告,相关标识均被裁定不予注册或宣告无效,从根源上拆除了被告的“法律护盾”。
2024年12月,原告联合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被告实体门店进行查处,现场查获仿冒鞋履42双并作出行政处罚,被告提交的《商标受理通知书》《作品登记证书》《外观设计专利证书》等文件均未被采纳为合法使用依据。
完成“清障”后,原告于2024年向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民事诉讼。
一审法院全面支持原告诉求:认定爱德曼SAM EDELMAN系列商标权利基础稳定,被诉标识构成近似商标侵权;认定“BAY”鞋款整体装潢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被诉产品整体视觉高度近似,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审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刊登道歉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00万元。
被告不服,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26年7月,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核心争点为被告持有的商标注册证能否作为侵权抗辩的合法依据,被告主张其持有商标注册证,使用行为合法——这正是其“合法化外衣”的核心。
二审法院明确回应:被告商标已被依法宣告无效,无效宣告具有溯及力,自始不产生商标专用权,不能作为不侵权的抗辩理由。商标注册证仅能证明曾享有商标专用权,一旦被宣告无效,效力溯及至注册之时,以自始无效的权利对抗侵权指控不能成立。
二审同时确认“BAY”鞋款装潢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并认为一审酌定100万元赔偿综合考量了知名度、侵权规模、主观恶意及维权成本等因素,数额并无不当。
本案具有多重典型意义。其一,确立“抢注抗辩无效”规则——商标被宣告无效后溯及既往,注册证不能成为侵权“护身符”,对“先抢注、后抗辩”的侵权模式构成根本性否定。
其二,商品装潢提供商标之外的独立保护路径——“BAY”鞋款整体装潢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为“打擦边球、抄整体风格”的侵权行为提供有力法律武器。
其三,对系统性侵权的整体否定——法院对被告“抢注商标—登记版权—反向异议—多平台使用—拿注册证抗辩”的整套操作全面否定,传递出商标注册和版权登记不能被异化为不正当竞争工具的清晰司法态度。
其四,展示“行政查处加刑事打击加民事诉讼”三维联动的有效维权范式——行政前置取证、刑事威慑打击、民事诉讼索赔的组合策略,能够形成完整维权闭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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