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6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了日本卡西欧计算机株式会社的手表装潢侵权案件,维持一审判决:深圳市特某某钟表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某远表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与卡西欧GA110手表装潢相同或近似的设计,并连带赔偿卡西欧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0万元。
卡西欧GA110系列手表自2010年起在全球发售,其表盘设计中的大型表壳、外凸功能键、Y形结构、蒸汽压力表状小表盘等9个独特要素具有极高辨识度。该设计曾获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于2019年11月届满。专利到期后不久,某远公司、特某某公司开始生产销售“TASGO/特某某”手表,除商标和颜色外,整体装潢与GA110基本无差别,被告自认系“一比一复刻”。产品通过天猫、拼多多等平台大量销售,个别链接销量达数万件。
卡西欧以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为由,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500万元。一审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停止侵权、赔偿300万元。双方均上诉至广东高院。
二审核心问题:一项已进入公有领域的外观设计,权利人能否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继续主张保护?
特某某公司上诉称,专利保护期届满后该设计应归全社会自由使用,卡西欧试图以反不正当竞争法变相延长专利保护期,有悖立法精神;且市场上大量同类装潢已使其丧失区分来源的作用。卡西欧则辩称,专利权终止仅意味着不再独占设计本身,但长期使用积累的商誉仍可依托“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获得补充保护,“一比一复刻”攀附商誉、制造混淆,应予制止。
广东高院全面支持卡西欧主张。法院指出:外观设计专利权终止后,设计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利用”,但“自由利用”不得与他人在先形成的合法权益相冲突。如使用足以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即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仅以专利过期为由主张不侵权,不能成立。
法院认定卡西欧GA110手表装潢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证据显示,2016年至2020年,该系列手表在中国大陆销售收入超6亿元,广告宣传推广费累计超5000万元,媒体报道、网络评测、明星代言进一步强化了市场影响力。涉案9个设计要素非功能所必需,亦非行业通用设计,而是具有装饰作用的独特构造。被告使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的装潢,即使商标、价格、消费群体不同,也极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存在许可、赞助等特定联系。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该案是卡西欧外观专利失效后首例包装装潢类不正当竞争案,具有重要示范意义。
启示一:专利过期不等于可以随意“复刻”他人商誉。 外观设计专利过期后,设计本身可以自由使用,但不能通过一比一复刻让人误认来源——商誉不随专利一起过期。如复刻行为足以导致混淆,权利人仍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获得救济。
启示二:同一客体可受多重知识产权保护。 同一产品外观,既可通过外观设计专利保护,也可通过长期使用积累成为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一种权利到期,不等于所有保护都失效。这提醒企业:即使专利期限届满,通过长期经营积累的市场声誉依然可能成为维权的有力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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