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用户,4个月,上传上百条盗版剧集。
>版权方投诉了20多次,从“删链接”一路升级到“封账号”。
>平台每次都乖乖删链接,但就是不封号。
>于是删了传、传了删,版权方陷入一场看不到头的“打地鼠”游戏。
>法院一纸判决:只删不封,就是纵容侵权!
一、一场打了4个月的“地鼠游戏”
一家影视公司享有某知名电视剧的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有一天,他们发现某视频平台上有个用户,在长达4个月的时间里,不断上传这部电视剧的完整剧集,侵权链接多达上百条。
影视公司坐不住了。
从2023年5月31日到9月21日,他们先后20多次向平台发起投诉。投诉诉求也从最初的“请删除链接”,一步步升级为“请封禁这个账号”。
平台的态度很“积极”——每次接到投诉,第二天就删除侵权链接。
但也就仅限于此了。
账号?不封。用户?不管。于是用户转头又把剧集传了上来。删了传、传了删,影视公司陷入了一场“通知、删除,再通知、再删除”的维权拉锯战。
忍无可忍,影视公司把平台告上了北京互联网法院,索赔20万元。
二、平台的辩解:我删了啊,凭什么说我?
法庭上,平台觉得自己很冤:
“用户上传的是电视剧的不同剧集,算不上重复侵权”。
“我们每天面对海量视频,没法事前逐一审核”。
“每次收到投诉,我们都及时删了链接,已经尽到注意义务了”。
“封号是最严厉的处罚,不符合比例原则”。
翻译一下就是:我该做的都做了,你还想怎样?
法院的回答很直接:不够。
三、法院怎么判?三个字:不够管
北京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定:平台构成帮助侵权,判赔3万元。
法官给出了三个理由:
第一,这不是“不同剧集”,这就是“重复侵权”。
平台辩称“用户上传的是不同剧集,不算重复侵权”。法官张乃毓明确指出:原告公司就作品的不同剧集都享有著作权,“用户每天上传的内容是同一部作品下边的单集而已,仍然属于用户的重复侵权行为”。
第二,侵权信息明晃晃摆在眼前,平台不可能“不知道”。
涉案侵权内容均为整集上传,标题直接写着作品名称和集数。法官王彦杰表示:权利人已经针对这个账号进行了长达数月的侵权投诉,平台完全能够锁定这个侵权用户。
在这种情况下说“不知道”?法院不信。
第三,只删链接不封号,等于“变相纵容”。
法院认为,平台有能力对侵权用户实施管理,也有相应的社区规范和信用规则。但他们仅采取单纯删除处理,未能有效制止重复侵权,存在主观过错。
法官王彦杰说得很直白:平台应当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删除侵权内容之外的封禁、屏蔽举措,以免权利人和平台之间陷入“通知、删除,再通知、再删除”的无效循环。
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四、这个案子教会我们什么?
第一,“通知—删除”不是平台的“免责按钮”。
很多人以为,平台只要及时删除侵权内容就能免责。这个案子告诉你:不是。当平台明知某个用户在反复侵权,却只做“删除”的表面功夫,就已经越过了“避风港”的边界。
第二,“必要措施”不仅要“及时”,更要“有效”。
法官明确指出:“必要措施”不仅要求及时性,更要求有效性。只删链接不封号,侵权者换个时间继续上传,措施等于没措施。平台不能把“通知—删除”异化为“通知—删除—再通知—再删除”的无效循环。
第三,平台是“看门人”,不是“普通门卫”。
判决传递了一个清晰的信号:平台深度介入内容的全流程运营——算法推荐、精准分发、流量变现全由平台主导。权利与义务天然对等,深度介入就必须做到深度负责。平台不能只想着收割流量红利,却不愿为内容治理投入成本。
写在最后
3万元,对一个视频平台来说,连“九牛一毛”都算不上。
但这个案子的价值,远不止3万块。
它划出了一条清晰的边界:“通知—删除”不是终点,“删除+封号”才是起点。
只删侵权链接却不封违规账号,看似是尺度温和的处置,实则是对盗版行为的变相纵容。平台不能拿“海量内容无法事前审核”当逃避责任的万能挡箭牌。
“平台”二字,本就内嵌着“平”的期许——公平、平衡、平正。对版权权利人要给到应有的保护,对侵权主体要落实必要惩戒,对平台自身的经营边界要划出清晰红线。
规则清晰了,生态才能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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