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式茶饮行业蓬勃发展的背景下,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今日介绍一起也许现在已是家喻户晓的国民茶饮品牌的知识产权案例。呼和浩特知识产权法庭审结的“蜜雪冰城”诉“蜜念雪”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正是这样一起典型案例,彰显了人民法院严厉打击“傍名牌”“搭便车”行为的力度和决心。
蜜雪冰城公司是国内知名茶饮连锁品牌,系“蜜雪冰城”“蜜雪”系列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人,经过长期宣传和使用,“蜜雪冰城”品牌具有较高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某公司注册了“蜜念雪”系列商标,并于2023年9月起特许他人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乌兰察布市卓资县等地使用该商标经营饮品店,销售果汁、奶茶、冰淇淋、茶饮料等产品。
被特许人经营的店铺门头、店铺装饰使用了“蜜念雪”“
蜜雪冰城公司认为该公司及部分特许店铺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遂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并以公告方式登报消除影响。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经审理认为,本案的裁判要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商标侵权认定
1、法院指出,“蜜雪冰城”中的“蜜雪”属于臆造词,经过蜜雪冰城公司的长期宣传和使用,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2、被告公司及其特许经营店铺使用于产品上的组合标识的主要识别部分为“蜜念雪”,其与蜜雪冰城公司注册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蜜雪冰城”及“蜜雪”相比,字形、读音、含义高度近似。结合特许经营店铺服务商标的使用情况,该近似程度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
3、此外,有证据表明某公司的特许经营店曾使用与蜜雪冰城公司相同的颜色(红色)作为门头及店内装饰色,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容易误认为某公司及其特许经营店与蜜雪冰城公司之间存在特定的联系。
据此,法院认定“蜜念雪”标识与蜜雪冰城公司的商标标识构成近似标识,某公司已构成商标侵权。
二、关于不正当竞争认定
法院进一步审理认为,虽然仅凭菜单、产品外包装、物品摆放布局、吧台设计等单一因素的近似程度尚不足以导致混淆,但某公司的部分加盟店铺使用与蜜雪冰城公司店铺相同的红色作为门头,部分店铺店内也使用了白色底色辅以红色腰线的装饰风格,上述因素与菜单、吧台等设计叠加,足以引人误认为与蜜雪冰城存在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关于“被宣告无效前使用商标”能否构成正当使用的争议
被告公司辩称,其使用“蜜念雪”标识时相关商标尚处于有效期内,故构成正当使用。但法院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明确认定因商标已被宣告无效,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某公司使用上述标识的行为不属于正当使用。
四、关于赔偿数额的认定
法院结合在案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的某公司向其加盟店铺收取的费用数额、类型及与特许行为之间的关联度、经查询备案的加盟店数量以及各加盟店的标识使用情况,综合认定赔偿数额。
最终判决
法院判决被告公司停止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经济损失80万元以及合理开支14万元,并判令以公告的方式在《内蒙古商报》就其侵权行为消除影响。
被告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在认定商标攀附行为时,还考量了其他因素: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曾于2018年就相关标识申请注册并获核准,后经蜜雪冰城公司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被宣告无效;此后某公司又对另一标识申请商标注册,再次被宣告无效。
此外,该品牌此前的商标申请记录,也反映出其在品牌命名上存在较高的趋同倾向。同时,蜜雪冰城公司提交的百度搜索“蜜念雪”词条显示相关公众对两者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存在疑问,可佐证一般消费者容易造成混淆误认。
此次判决体现了司法机关对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范与约束。对于存在既往近似商标注册记录,且在商业标识及装潢上持续采取高度相似策略的行为,法院将予以规制。同时,本案也提醒市场主体应诚信经营,注重自主品牌的培育与合规经营;对于特许经营企业而言,在品牌授权及管理过程中必须严格审查商标合法性,否则可能面临高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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