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沙”被注册成商标,别人就不能卖“下沙烧卖”了?
2026-07-07   |   发布于:赛立信市场研究

>浦东有一道数百年历史的传统小吃,叫“下沙烧卖”。

>有人把“下沙”注册成了商标,然后起诉其他卖“下沙烧卖”的店铺侵权,索赔470多万。

>官司打到浦东法院,法院的判决掷地有声:“下沙烧卖”是大家的,不是某个人的


一、一道数百年小吃的“独家使用权”之争

“下沙烧卖”是浦东地区极具特色的传统小吃,源于明代,因“边烧边卖”而得名。数百年来,这道小吃在当地代代相传。经过长期发展,“下沙烧卖制作技艺”已被认证为上海市区和浦东新区两级非物质文化遗产。

随着小吃知名度提升,市场上出现了多家售卖“下沙烧卖”的店铺。问题来了——原告之一正是“下沙烧卖”制作技艺的代表性传承人,同时也是“下沙”文字及图文商标的权利人;另一原告则经授权使用该注册商标开展经营。

在他们看来,“下沙”是我的商标,“下沙烧卖”自然也是我的独家生意。

于是,他们把两家餐饮店告上了浦东法院,理由是被告在店铺招牌、商品包装上使用“下沙老街灌汤烧卖”“下沙烧卖”及烧卖图样,侵害了商标权,还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索赔多少?470余万元。

被告也很委屈:“下沙”就是浦东的一个地名,“下沙烧卖”是几百年的老味道,怎么就成了你家的了?


二、法院怎么判?三步走,条条在理

浦东法院没有简单地说“侵权”或“不侵权”,而是从三个维度做了细致分析。

第一步:看使用目的——是“指路”还是“碰瓷”?

被告在招牌和包装上写“下沙老街灌汤烧卖”,里面的“下沙”二字,意在强调产地来源,而不是为了表明“我的品牌叫下沙”。说白了,人家是在告诉顾客:“我这是下沙当地做的烧卖。”属于善意使用


第二步:看使用方式——有没有“蹭”你的招牌?

被告对“下沙”的使用,仅是对地名必要的描述,且未突出使用。更关键的是,被告在包装和价目表的显著位置,标注了自己获得授权的“鹤华亭”商标,还标明了产地。

人家有自己的品牌,没打算蹭你的。


第三步:看使用后果——消费者会不会搞混?

烧卖是下沙地区的特色食品,消费者买的是“下沙的烧卖”,不是“原告家的烧卖”。在被告已经明确标注自己商标的情况下,普通消费者不会误以为被告的产品来自原告。


结论:不构成侵权。

法院同时认定,“下沙烧卖”并非原告专属的商品名称。原告店铺和被告店铺的招牌、包装盒在颜色、图形、文字上均不相同,也不足以让消费者产生混淆。

最终,浦东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上诉后又撤回了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三、法官说法:商标不是“圈地”的工具

浦东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法官王潇在判后解读中说了这样一段话:

“非物质文化遗产承载着中华民族的历史记忆与文化基因,是具有公共属性的重要文化资源。”

本案判决未止步于个案侵权认定,而是在权利保护与公共利益之间作出了平衡:一方面,依法确认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强调商标权行使不得突破合理边界,尤其对于具有地域指向和公共认知基础的非遗名称,应防止被个别主体排他性占有


四、这个案子教会我们什么?

第一,地名商标,保护范围有限。

“下沙”是地名商标,显著性较弱。别人使用地名来描述产地,只要不是恶意攀附、不会造成混淆,就不构成侵权。你不能因为注册了“下沙”,就不让在下沙生产商品的人说“下沙”。


第二,非遗属于公共文化资源,不能被垄断。

“下沙烧卖制作技艺”是市、区两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非遗的核心价值在于传承和发展,而不是被某个人“圈起来”独占。你传承了非遗,不代表你就拥有了非遗的全部权利。


第三,商标维权,要有边界感。

商标权是私权,但私权的行使不能损害公共利益。拿着商标去“圈地”、去垄断公共文化资源,法院不会支持。


写在最后

470万的索赔,最后一分钱都没拿到。

但这个案子最大的价值,不在于谁赢了谁输了,而在于法院划出了一条清晰的边界:商标权是受法律保护的,但不能拿它去“圈”公共文化资源。

“下沙烧卖”是几百年来一代代下沙人共同创造的味道。它属于下沙,属于上海,属于每一个爱吃烧卖的人。

非遗是属于大家的,不是某个人的“独家生意”。



赛立信知识产权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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