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以为买同人作品贴个牌,开几十家连锁店卖周边,就是“支持二创”?
>法院说:以企业身份大规模商业化经营,已经严重超出了“二创”的合法边界。
一、一家“二创店铺”,开了几十家连锁店
“多摩万事屋”这个名字,在二次元圈子里并不陌生。
它是一家在全国多地开设连锁门店的线下商业集合店铺。以直营和加盟的方式,开了数十家门店。
卖什么呢?《原神》《崩坏:星穹铁道》《未定事件簿》《绝区零》《崩坏3》——全是米哈游旗下热门游戏的周边产品。徽章、立牌、摆件,什么火卖什么。
模式也很“聪明”:大量收购同人作品,贴附自家品牌标识进行二次包装,再放到店里卖。
背后的操作主体也不简单——涉及多摩玩世(上海)科技中心、多摩万事屋(上海)科技有限公司、绮丽少女(上海)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等多家关联企业。以企业身份对外开展加盟业务,搞的是规模化侵权经营。
米哈游在日常监测中发现后,没有手软——对3家公司及2名投资人提起诉讼,并同步申请财产保全,冻结了相关被告名下的资产。
二、“侵权的是同人画师,关我什么事?”
法庭上,“多摩万事屋”的辩解很有意思。
他们说:“如果是侵权商品,那构成侵权的也是同人画师或社团,跟我们没关系。”
翻译一下就是:东西是别人画的,我只是拿来卖,凭什么告我?
徐汇区法院没有接受这个说法。
法院查明,“多摩万事屋”擅自使用与米哈游美术作品实质性相似的图案制作、销售周边产品,同时使用相关游戏名称等商业标识。这已经构成了著作权侵权及仿冒的不正当竞争。
关键是,米哈游本身对“二创”是什么态度?
法院在判决中指出:游戏权利人允许个人或社团进行非营利及小规模营利性使用,
但“多摩万事屋”的问题在于:以企业实体身份使用游戏角色形象,开展大规模线上线下经营,开设众多门店、开展加盟业务。其主体性质和经营规模,已经严重超出了开放许可的范围和限额。
简单说:个人画几张同人图、做点小周边卖一卖,是“二创”;但你开几十家连锁店、搞加盟、贴牌大规模卖,那就是商业化侵权。
三、上诉又辩“我只是寄售方”,二审:你是生产者
一审输了,赔298万。“多摩万事屋”不服,提起上诉。
这次换了个说法:我们只是“寄售方”,不是生产者,侵权责任不该我们担。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二审直接否定了这个说法。
法院认定:自行选品、主动贴附自有标识、通过特定渠道销售——这些行为已经使公众认为商品来源于该店铺。“生产者”身份依法成立。
这个认定很关键——它避免了侵权责任被恶意转嫁给二创作者。也就是说,你不能一边打着“二创”的旗号吸引消费者,一边把侵权的锅甩给画师。
四、298万,买一个“二创”和“侵权”的边界
最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各被告连带赔偿米哈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98万元。
涉案规模有多大?141个游戏角色、1500余款商品。
这个案子最大的意义,在于厘清了一个很多人困惑的问题:“二创”的边界到底在哪里?
法院给出了清晰的回答:
‐ 个人或社团进行非营利及小规模营利性创作——属于“二创”,受鼓励
‐ 企业实体以大规模商业化模式经营——超出“二创”范围,构成侵权
区别不在于“画没画”,而在于“谁在卖、怎么卖、卖多大”。
米哈游在案件结束后表态:“始终尊重、鼓励玩家合规二次创作,对违规商业化侵权行为坚决依法追责、绝不姑息。”
写在最后
298万,对于一家连锁品牌来说不是小数目。
但这个案子值钱的不是钱,是那条画出来的线:“二创”的帽子,戴不到规模化商业侵权头上。
以前可能有人觉得:我收同人作品来卖,是在“支持二创生态”。法院用判决告诉你:你开几十家店、搞加盟、贴牌大规模卖——这不是支持,这是侵权。
“二创”是二次元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它不是侵权的遮羞布。规则越清晰,生态才能越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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