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着“同人二创”旗号开连锁店,卖1500款周边?法院:这是侵权,赔298万!
2026-07-06   |   发布于:赛立信

>你以为买同人作品贴个牌,开几十家连锁店卖周边,就是“支持二创”?

>法院说:以企业身份大规模商业化经营,已经严重超出了“二创”的合法边界。


一、一家“二创店铺”,开了几十家连锁店

“多摩万事屋”这个名字,在二次元圈子里并不陌生。

它是一家在全国多地开设连锁门店的线下商业集合店铺。以直营和加盟的方式,开了数十家门店。

卖什么呢?《原神》《崩坏:星穹铁道》《未定事件簿》《绝区零》《崩坏3》——全是米哈游旗下热门游戏的周边产品。徽章、立牌、摆件,什么火卖什么。

模式也很“聪明”:大量收购同人作品,贴附自家品牌标识进行二次包装,再放到店里卖。

背后的操作主体也不简单——涉及多摩玩世(上海)科技中心、多摩万事屋(上海)科技有限公司、绮丽少女(上海)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等多家关联企业。以企业身份对外开展加盟业务,搞的是规模化侵权经营

米哈游在日常监测中发现后,没有手软——对3家公司及2名投资人提起诉讼,并同步申请财产保全,冻结了相关被告名下的资产。


二、“侵权的是同人画师,关我什么事?”

法庭上,“多摩万事屋”的辩解很有意思。

他们说:“如果是侵权商品,那构成侵权的也是同人画师或社团,跟我们没关系。”

翻译一下就是:东西是别人画的,我只是拿来卖,凭什么告我?

徐汇区法院没有接受这个说法。

法院查明,“多摩万事屋”擅自使用与米哈游美术作品实质性相似的图案制作、销售周边产品,同时使用相关游戏名称等商业标识。这已经构成了著作权侵权及仿冒的不正当竞争

关键是,米哈游本身对“二创”是什么态度?

法院在判决中指出:游戏权利人允许个人或社团进行非营利及小规模营利性使用创作者与游戏权利人之间可以形成良性创意互动。米哈游设定二创规则,既维护了著作权的底线,又为二创作者预留了空间。

但“多摩万事屋”的问题在于:以企业实体身份使用游戏角色形象,开展大规模线上线下经营,开设众多门店、开展加盟业务。其主体性质和经营规模,已经严重超出了开放许可的范围和限额

简单说:个人画几张同人图、做点小周边卖一卖,是“二创”;但你开几十家连锁店、搞加盟、贴牌大规模卖,那就是商业化侵权


三、上诉又辩“我只是寄售方”,二审:你是生产者

一审输了,赔298万。“多摩万事屋”不服,提起上诉。

这次换了个说法:我们只是“寄售方”,不是生产者,侵权责任不该我们担。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二审直接否定了这个说法。

法院认定:自行选品、主动贴附自有标识、通过特定渠道销售——这些行为已经使公众认为商品来源于该店铺。“生产者”身份依法成立

这个认定很关键——它避免了侵权责任被恶意转嫁给二创作者。也就是说,你不能一边打着“二创”的旗号吸引消费者,一边把侵权的锅甩给画师。


四、298万,买一个“二创”和“侵权”的边界

最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各被告连带赔偿米哈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98万元

涉案规模有多大?141个游戏角色、1500余款商品

这个案子最大的意义,在于厘清了一个很多人困惑的问题:“二创”的边界到底在哪里?

法院给出了清晰的回答:

个人或社团进行非营利及小规模营利性创作——属于“二创”,受鼓励

企业实体以大规模商业化模式经营——超出“二创”范围,构成侵权


区别不在于“画没画”,而在于“谁在卖、怎么卖、卖多大”。

米哈游在案件结束后表态:“始终尊重、鼓励玩家合规二次创作,对违规商业化侵权行为坚决依法追责、绝不姑息。”


写在最后

298万,对于一家连锁品牌来说不是小数目。

但这个案子值钱的不是钱,是那条画出来的线:“二创”的帽子,戴不到规模化商业侵权头上。

以前可能有人觉得:我收同人作品来卖,是在“支持二创生态”。法院用判决告诉你:你开几十家店、搞加盟、贴牌大规模卖——这不是支持,这是侵权。

“二创”是二次元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它不是侵权的遮羞布。规则越清晰,生态才能越健康。


赛立信知识产权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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