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床垫行业,“席梦思”三个字几乎家喻户晓。这个源自美国、拥有百年历史的品牌,早已成为高品质弹簧床垫的代名词。然而,品牌的知名度也引来了众多“搭便车”者。
这起备受关注的商标侵权案件由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认定多名被告构成共同侵权,撤销一审200万元判赔,全额支持原告515万元赔偿请求。
本案原告是上海席梦思床褥家具销售有限公司,其系“SIMMONS”注册商标在中国大陆的权利人,该品牌创立于1870年,是世界上第一张弹簧床垫的发明者。
而被告深圳席梦思公司成立于2018年,与“SIMMONS”品牌毫无关联,却通过一系列精心设计的操作,试图“合法”地攀附这一知名品牌。
被告的侵权手法呈现出“境外注册—境内授权—虚假宣传”的三步走模式。
第一步,被告实际控制人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了“美国SIMMONS GROUP SLEEP TECHNOLOGY CO. LTD”,该公司无实际经营场所、无员工、无纳税记录,是一个彻头彻尾的空壳公司。
第二步,这家境外空壳公司向深圳席梦思等国内公司出具《授权书》,声称“授权深圳席梦思在中国大陆使用‘SIMMONS’商标及品牌标识”,并自称“SIMMONS品牌全球运营方”。
第三步,被告在床垫产品、宣传材料及经营场所大量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SIMMONS”等标识,注册并使用包含原告注册商标的域名进行产品销售,在企业名称中使用“SIMMONS”作为字号。
更令人咋舌的是,被告在宣传中虚构了大量不实信息:宣称“源自美国,始于1870年”“慈禧太后曾使用席梦思床垫”“创始人扎尔蒙·席梦思发明独立弹簧”“与全球107个国家经销商合作”等内容。
经原告核查,这些表述均无任何历史档案或官方记录支持。
面对原告的指控,被告提出了两大抗辩理由:
1、其一为通用名称抗辩,主张“席梦思”已成为弹簧床垫的通用名称,消费者已将其视为弹簧床垫的代称而非特定品牌,原告无权禁止他人使用。
2、其二为权利来源抗辩,称其使用相关标识系基于美国空壳公司的合法授权,具有正当性。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中对本案作出了全面而严厉的定性。
关于商标侵权问题,法院指出判断商标是否丧失显著性需满足“普遍使用+公众普遍认知”双重标准。
原告提交的2015至2023年广告投放记录累计超3亿元、行业协会出具的连续8年国内高端床垫市场排名前三的占有率报告、以及78%消费者认为“SIMMONS”指向特定品牌的调研数据,充分证明该商标仍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被告使用相关标识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关于境外授权问题,二审法院进一步调查发现,该境外公司系被告实际控制人为实施侵权行为而设立的空壳公司,其出具的《授权书》实质上是为侵权行为披上“合法外衣”的工具,不具有正当性,不能成为被告侵权的合法依据。
关于虚假宣传问题,法院查明被告所谓的“慈禧太后使用”“扎尔蒙·席梦思发明弹簧”“全球107国合作”均无事实依据,此类虚假宣传直接误导消费者对品牌历史和来源的认知,构成不正当竞争。
关于自然人股东的责任问题,法院认定吴某、曹某、李某、潘某四名自然人股东分工协作实施侵权,主观上具有共同侵权故意,客观上形成“注册—生产—宣传—销售”的完整侵权链条,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二审法院综合考量被告侵权持续时间长达8年、涉及全国23个省份、多次被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仍继续侵权的主观恶意、以及原告“SIMMONS”商标市场价值超2亿元等因素,认为即便采用保守估算,被告侵权获利也远超原告主张的515万元,据此撤销一审200万元判赔,全额支持原告500万元经济损失及15万元合理开支的诉求。
依据上述认定,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害“SIMMONS”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立即停止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万元及合理维权费用15万元,共计515万元;被告席梦思(深圳)寝具有限公司、席梦思寝具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佛山市梵亨家具有限公司及股东吴某某、曹某某、李某某、潘某某对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这一判决不仅在经济上给予侵权人严厉惩戒,还通过“穿透公司面纱”追究自然人股东的连带责任,实现了对权利人的充分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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